信用购怎么解除,信用购怎么开

  

  签约《房屋转让合同》   

  

  交了10万元定金。   

  

  我突然知道我买的房子其实是“凶宅”   

  

  买方提出终止合同。   

  

  但卖家拒绝退款。   

  

  我该怎么办?   

  

  近日,平湖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卖方未如实告知房屋内非正常死亡的信息,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欺诈,最终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定金10万元。   

  

  案例详情   

  

  2021年3月底,张想买一套二手房。他通过一家房地产中介认识了王和沈。夫妻俩说想换个大一点的房子,所以着急卖掉现有的86平米的房子。   

  

  张看中这套房子后,很快就和王、沈谈好了价格。双方签约《房屋转让合同》元,总房款135万元。张当天就交了10万元定金。   

  

  过了几天,张在朋友圈说起买房的事。这本来是一件幸福的事,但没想到有朋友说这个房子是“凶宅”,发生过自杀事件。   

  

  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通过中介联系王某和沈某,要求退款退房。但夫妻俩表示不知情,不同意退房退款。多次协商无果后,夫妻俩将房产中介拉黑,拒绝沟通。   

  

  无奈之下,张某起诉至平湖法院,要求撤销其与王某、沈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元,并返还定金10万元。   

  

  来源:网络(图文无关)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沈某与案外人邹某签订了购房合同。不久后,阮又发现涉案房屋内有人自杀。为解除购房合同,阮主动承担定金损失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人王、沈与案外人阮已解除购房合同。他们应该已经知道或者应该已经知道涉案房屋非正常死亡的信息。但王某、沈某未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原告张某,导致张某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签订合同。被告人王、沈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原告张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涉案合同因被告王某、沈某的过错而解除,应返还定金10万元。   

  

  本案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被告人王某、沈某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守信,不得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卖家要主动公开自己的房屋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但选择美好生活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应该得到尊重和遵守。“凶宅”虽然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但就一般的交易观念而言,却极有可能影响购房者的购买决策和房屋的市场价值。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出卖人有义务主动告知房屋非正常死亡的情况。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诚实信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出发地:平湖法院   

  

  来源:杭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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