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出现代偿有什么后果,征信上代偿债务是什么意思

  

  第一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公司第一条,担保业务的风险处置,提高风险项目控制、保全和回收的决策和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损失,公司成立了风险处置委员会。   

  

  第二条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一般由主管风险管理的副总经理、主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公司监事、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资产财务部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风险处置项目的不同情况,委员会的具体成员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确定。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管理部承担。   

  

  第三条风险处置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风险项目(关注类以上风险)的处置方案;   

  

  (二)决定风险项目清收、补偿和追偿的操作方案和调整方案;   

  

  (三)决定风险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应急措施;   

  

  (四)决定暂停(终止)恢复、挂失、核销等相关事宜;   

  

  (5)确定风险处置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   

  

  (六)决定与风险处置相关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风险处置会议由风险处置委员会主任召集。参加人员包括风险处置委员会全体成员,必要时请邀请董事长、总经理和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紧急情况下,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可召开临时会议,至少由公司领导、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资产财务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四人参加。   

  

  风险处置会议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人员通过,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作为董事长风险处置决议的批准人。   

  

  为提高风险处置效率,补偿金额低于100万元的风险项目的风险处置方案和恢复方案可采用简化程序,经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风险管理部应记录风险处置会议,并负责落实会议精神。   

  

  第五条参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约定事项,不得向风险项目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泄露会议秘密及其他不利于公司风险处置的信息;除非会议要求,否则不得向相关人员和单位透露风险处置信息。   

  

  第六条相关人员的职责如下:   

  

  (1)风险项目赔付前的相关风险化解和风险处置工作主要由项目经理A角和B角完成,由风险管理部主持;   

  

  (二)债务人的有偿回收和管理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部(分行)项目经理A、B配合。但与债务人的日常接触和还款的监督仍由项目经理A和B负责;   

  

  (三)有代偿项目或逾期项目达二户的角A应暂停发展新的担保业务。上述项目的B角应优先处置风险项目;   

  

  (4)有两个以上代偿项目的项目经理一角,暂停除跟踪被保项目外的所有担保业务;   

  

  (五)上述人员的业务限制由风险处置委员会根据恢复进度予以解除。   

  

  第二章 担保逾期   

  

  在第七条,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项目经理应进行实地调查,通知被担保方提前做好还款准备,督促被担保方尽快存入还款资金,确认被担保方是否有还款能力和意愿。   

  

  如果第八条在担保到期日确认被担保人没有还款能力或意愿,公司应立即进入风险处理程序。商务部   

  

  第九条担保项目逾期后,保证人应在三日内发出不定期催款通知书,督促保证人尽快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三章 担保代偿   

  

  如借款人在第十条,担保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贷款,公司将按照《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赔偿责任,以维护省公司的担保信誉。但是,贷款银行应在赔偿前向公司提供以下文件以供核实:   

  

  (一)借款合同;   

  

  (2)贷款收据;   

  

  (三)担保合同;   

  

  (以上三项可提供贷款行公章复印件)   

  

  (4)借款人无还款证明(借款人在第五份文件上签字并承认欠款事实的,可省略此项);   

  

  (五)贷款逾期催收函(附借款人回执);   

  

  (6)借款人账户存款余额及到期前十日的收据;   

  

  (7)通知公司代为偿还贷款的公函。   

  

  第十一条接到贷款银行的补偿通知后,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a)被项目经理接受   

  

  项目经理应对逾期担保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向。   

见,主要内容应包括:

  

1、借款到期未归还的事实是否真实,借款人所欠本金与利息数额是否准确;

  

2、重新评价项目可行性;

  

3、借款使用情况,确认协议各方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银行贷款资金全部及时到位,是否设置了可以抵扣代偿金额保证金等措施;

  

4、项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企业与银行经办人串通骗取担保机构的担保,用担保贷款归还银行的逾期贷款等行为;

  

5、借款催收情况;贷款银行对该笔贷款的态度及配合意愿等;

  

6、借款人未还款的原因分析;

  

7、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状况;

  

8、反担保措施及现状;

  

9、代偿与追偿的建议;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查、报公司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批准后,将报告及相关资料移交风险管理部。

  

(三)风险管理部审查

  

风险管理部根据项目经理报送的资料和初审意见,具体承办代偿和追偿等风险管理工作。

  

l、风险管理部就下列方面提出意见:

  

(1)初审意见中事实陈述(1、3、5、7、8)的真实性与客观性;

  

(2)初审意见中分析、评价与论证(2、6)的充分性和客观性;

  

(3)初审意见中建议(9)可行性;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就下列方面提出明确的法律意见:

  

(1)重新评价借款与担保的合法性;

  

(2)判断是否符合代偿条件;

  

(3)判断是否具有免责事由;

  

(4)提出追偿方案

  

(四)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后,报风险处置委员会研究和审批。

  

(五)公司董事会审批。

  

(《项目代偿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由项目经理A角负责办理具体代偿手续,并取得贷款银行关于公司已承担保证责任并享有追偿权的确认函(见附件二)和关于借款人债务责任转移的通知函(见附件三)。

  

第十三条 公司代偿后,须立即书面通知被担保企业,由项目经理负责送达追偿通知(见附件四)并取得被担保企业签收回执,同时代贷款银行送达债务责任转移通知函。

  

若被担保企业不按要求出具上述书面债务确认文件的,应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取得。

  

第四章 代偿项目的追偿

  

第十四条 代偿项目的管理

  

(一)代偿后的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部门该项目的项目经理A、B角配合。

  

(二)发生代偿后,要对被担保企业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实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被担保企业财务状况和预期状况,重新检查反担保措施。根据代偿项目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每个代偿项目要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要一户一策,对症下药,重点突破,确保措施有效。

  

(三)建立代偿项目风险报告制度,及时监控代偿资金总量及风险转移的情况,定期反映代偿项目的动态情况。

  

第十五条 代偿项目的追偿

  

代偿项目追偿应坚持“及时快捷、认真高效、抓住要害、宽严并济”的原则。在具体追偿方式的选择上,可根据各代偿项目的实际情况,考虑从以下方式中组合:

  

(一)与被担保人重新制订还款计划并监督其严格执行。

  

(二)向反担保人追索,被担保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向公司偿付款项的,公司即应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债权,并送达书面通知(见附件五)。

  

(三)转移债务,保全债权。如债务人有其他效益较好的关联企业,应设法将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其他关联企业,使公司的债权先得到保全,以后再选择机会进行处理。

  

(四)变更反担保,增加抵押物价值。

  

(五)债权转股权及债权重组。经评估后若确认债务人或其关联企业的股权是有价值的,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来保障公司的利益。但持有的股应尽可能进行转让,回收观金。

  

(六)以资抵债,减少损失。但要注意用以抵债的资产应该是有价值的、容易变现的。

  

(七)行使抵押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行使质押权。与出质人协商以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作为价款之一部分或全部,取得质物的所有权;依法拍卖或变卖质物,公司可自己行使质权,也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九)依法起诉。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但也是要最后才考虑的手段。考虑到起诉行方程序复杂,耗时长久,在起诉前,须慎重权衡以下情形后方可实施:

  

1、债务人主观有意逃废债务;

  

2、债务人有多重逾期债务或潜在逾期债务,面临多个债权人争夺有限资产的局面;

  

3、债务有可执行资产,或有望通过法律措施发现其可执行资产;

  

4、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希望通过法院司法裁定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代偿项目的诉讼(或仲裁)

  

(一) 申请支付令

  

被担保企业承认欠款事实并承诺了还款期限,但期限届满未还款,也未对还款责任与数额提出任何异议,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待支付令异议期(十五日)期满后,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财产保全

  

被担保企或反担保人存在或可能出现资产贬损、流失、被隐匿、被转移或被多个债权人分割等情况的,公司应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项目经理与风险管理部应积极查找可保全的财产线索,尽可能地选择流动性强、保值性好,易变现处理的财产,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封(或预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起诉(申请仲裁)、审理与裁判

  

项目经理协助风险管理部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后,由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撰写起诉状,准备证据材料与证据清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一般情况下应由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且公司需作出重大让步的,由公司负责人与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共同参加。

  

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应在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争取尽快结案(裁判文书生效)。结案后,应作出结案报告,报公司领导审阅。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未结案的,应提出诉讼进展报告。

  

(四)执行

  

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公司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需与被执行人就财产折价进行协商或执行和解的,由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提出具体方案,报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董事会审批。

  

执行终结后,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应作出追偿终结报告,报公司领导审阅。

  

第十七条 分公司在省公司的领导和督促下,具体承担对其辖区内的代偿项目进行追偿的责任和义务,当地财政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第五章 担保损失

  

第十八条 代偿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为担保赔付损失:

  

(一)被担保企业或反担保人仍在经营,但因受重大不利因素的影响,已三年以上不能归还其欠省公司的各项借款,且没有其他还款保证的;

  

(二)发生代偿后,通过诉讼、仲裁程序,并经强制执行或被担保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算,被担保企业仍不能归还所欠省公司的各项借款,而反担保人经核查认定也无能力代其偿还所欠债款的。

  

第十九条 担保损失的确认及审批程序:

  

(一)风险管理部出具资产损失报告,并附详细报损资料,风险管理部法律人员对报损项目出具法律意见,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公司风险处置委员会审批;

  

(四)公司董事会审批;

  

(五)报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审批。

  

第二十条 报损项目的后续工作

  

担保损失核销后,并不意味着追偿工作的结束。对于报损项目,应采取“账销债留”的方式,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同时要采取严格控制的保密措施,任何人不能通知债务人公司债权的核销情况。

  

项目经理A、B角及风险管理部要关注项目企业的后续发展情况,注意保持追偿债务的法律时效。一旦出现转机,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追偿措施。

  

第六章 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部应登记受保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对发生过欠息、逾期、代偿及损失等不良信用行为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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