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主要谈论:
那些关于票据背书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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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票据提供质押担保的,
出质票据是否应作质押背书?
担保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视为票据质权的要件。未背书的,质权人可以取得质权,但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票据法》司法解释将质押背书作为取得票据质权的重要条件。未背书的,不构成质押,质权人不能取得质权。
对于因上述纠纷而产生的质押背书的效力,谨慎起见,银行在接受票据质押时,应要求出质人在该票据上作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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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质押业务项下,
主债务到期时如何解除质押或实现质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35号)》的规定,质押担保由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银行作为质权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出质人.票据公司提供
票据到期时,持票人(出质人)应当按照支付结算系统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银行作为质权人可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以此为抵押。银行可参照汇票到期贴现收回的处理程序,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在实践中,如果在某些领域有经过验证的、成熟的操作规范,且不实质性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银行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可以遵循当地的操作规范或银行规定。
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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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
银行能否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汇票质押?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持票人背书转让的,背书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将票据贴现或者质押,通过贴现或者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对于该汇票,银行不得对其进行贴现或接受该汇票质押.
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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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进行票据贴现时,
应尽到何种审查责任?
在票据贴现业务中,理论上银行负责票据贴现的形式审查。一是检查转让的票据是否有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化项目,票据背书是否连续;第二,向承兑银行核实票据是否真实,得到肯定答复;三是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交易合同原件和增值税发票进行形式审查。
银行对票据贴现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参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贴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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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背书人禁止背书转让,
能否免除对收款人、直接后手的票据责任的抗辩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持票人背书转让的,背书无效。
也就是说,出票人对持票人的后手有抗辩权,但对持票人出票人不得以其不遵行“禁止转让”义务而拒绝承担票据责任,同时持有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其后手行使追索权要求出票人尽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没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