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适用于1定义:,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或外汇业务活动,无论其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本规定仅适用于其在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业务活动。
所谓2财务经理的笔头: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外国人,但外国驻华外交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1)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外债合同变更时,债务人应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合同变更登记。外债余额为零且债务人不再提款时,债务人应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手续。
(2)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中资企业借入的国内金融结构和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3)债务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外债资金用途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短期外债原则上只能用于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4)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对外担保和对内贷款)。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国内贷款时接受境外担保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和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有境外担保履约的,担保履约金额应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管理。中资企业可在外汇局批准的额度内直接签订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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