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保险利益应符合的条件是

  

  我儿子撞了他父亲的车,   

  

  而且两辆车的车主都是父亲。   

  

  所以问题来了,   

  

  同一车主的两辆机动车相撞。   

  

  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最近,   

  

  荣县人民法院一起结案。   

  

  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让我们看看是怎么回事。   

  

  案件经过   

  

  李某甲和李某乙是父子关系。李某名下有甲车和乙车各一辆,与2020年10月20日,李某乙驾驶甲车在高速公路上,追尾李某甲的乙车和其他两辆车。在分别为两辆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认造成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另外两辆车后,李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拒绝索赔。李某甲将李某乙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李某甲与李某乙为父子关系,根据李某甲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三方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认为李某甲驾驶的B车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及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及时、明确的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家庭成员所有、管理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现代社会,一人拥有的车辆数量与日俱增,车辆驾驶人与车主之间的分歧时常发生。根据商业三重保险的性质,属于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险本质上是转移驾驶人的风险和责任,当然不是转移被保险人的风险和责任。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在法院判决,即使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事故,事故中的机动车构成相对独立的肇事方与受害方,应根据各自的保险合同关系来处理。   

  

  本案中,虽然李某佳是A车和B车的所有人,但李某怡作为A车的驾驶人,是李某佳驾驶的B车的侵权人,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商业三者责任险合同为“一车一保”,一辆机动车对应一份保险合同.   

  

  从商业三重保险的设立目的来看,其保险目的和核心价值在于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15万余元。.   

  

  虽然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被保险人允许的家庭成员所有和管理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也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但该条款的目的是防止被保险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而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   

  

  现实生活中,一个人名下的两辆车,可能由不同的司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该意识到这种情况。在排除人为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付不符合被保险人的保险目的,也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分散社会风险、及时弥补损失的理念。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来源: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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