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人身保险合同解除受益人,有关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描述

  

  今天我们要读的是《保险法》的第三条:关于如实告知、合同说明义务、合同十大基本内容、条款无效、合同变更。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疑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行使的,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这篇文章讲的是实话(详细了解可以找大臣嫔妃的相关文章)。即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代理人会提出问题(如身体健康、工作、财务状况等。),而且还得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说实话。如果我们不说真话(假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   

  

  但是这里有两年的时间限制,就是合同成立两年以上。即使我们当时没有说实话,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责任。主要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因为没说实话而作弊。   

  

  如果保险公司知道没说实话却同意承保,是不能解除保险合同的,发生意外会赔偿。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险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凭证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条款内容;如果没有提示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生效。   

  

  该条是指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即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一般由保险代理人在经营中履行。   

  

  但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保险代理人只是夸大了保险责任的部分,一般不会根据保险条款逐一说明。这种行为是不合规的,所以很多合同条款的细节都会被忽略,造成很多索赔纠纷。   

  

  由于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发展完善阶段,保险公司管理不完善,保险代理人规模庞大,以至于监管有很多方面形同虚设,这是没办法的事。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   

  

  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条明确了保险合同应包含的十项基本内容。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依法免除保险人的责任或者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   

  

  (二)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一条是用来约束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的,因为保险条款都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里面的很多细节是普通人无法理解的。   

  

  这里强调的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关系。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明确排除减少被保险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或者增加其责任,或者免除减少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的,该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简单来说,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应该是统一的。   

不能偏重任意一方。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这里说的是关于保险合同变更的,想要变更保险合同要首先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主要有下面三项内容:

  

投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名字、联系方式、住址、工作内容、);

  

保险责任、保额的增加或者减少(相应的保费也会增加或者退还);

  

还有就是合同效力的变更(终止、复效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变更内容取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会出具有相应的批单或者协议,这个批单的效力是优先于原保险合同的,就是说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会优先根据批单的内容。所以变更后的批单和原保险合同要同时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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