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算超出法定限额,限额以下和限额以上的区别

  

  草草周六说‖民间借贷专题系列(十九)   

  

  贷款利率法律保护的上限标准是多少?这个问题是所有贷款纠纷中被咨询次数最多的,贷款利率是否超过法定上限的判断成为公众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就通过这篇文章来详细解释一下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标准。   

  

  同时,虽然有最新的法律标准,但由于借款时间不同,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借贷纠纷仍需适用新规颁布前的标准。因此,本文有必要逐一解释不同时期适用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贷款利率上限标准。   

  

  一、2015年 《民间借贷规定》 ,“两线三区”   

  

  2015年以前,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利率标准的判定主要依据1991年8月1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审理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当时的标准是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但是,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人民银行取消了基准利率,这意味着这个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没有依据。   

  

  此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制定了2015年《民间借贷规定》,确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为:   

  

  不超过年利率24%,予以支持;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借款人已支付的,无权要求返还;对超过年利率为36%的,法院不予支持,且借款人有权要求返回或折抵尚欠本息。   

  

  二、2020年8月18日, 《民间借贷规定》 修订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订后的《民间借贷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4倍。由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19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新修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2019年8月20日前发生借贷行为的,可以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确定保护利率上限。即民间借贷利率的标准是:   

  

  1.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的,无论借贷双方约定多少,都不能超过同期追诉期LPR的4倍;   

  

  2.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约定不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4倍。   

  

  三、2020年12月23日 《民间借贷规定》 第二次修订   

  

  2020年12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对《民法典》进行了修订。修改后,贷款利率标准仍为“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的4倍”,但进一步提高了不同阶段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适用标准。   

  

  1.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19日前的借款案件,当事人可以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   

  

  2.对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归还之日的利息部分,按照起诉时本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   

  

  注:由于现行条例是根据2015年发布的《民间借贷规定》修订的,名称没有变化,故本条简称《民间借贷条例》,仅在名称前以年份区分。)   

  

  本期关于民间借贷的借贷利率标准就说到这里。我们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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