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股东大会纪要,新成立公司股东大会讨论的问题

  

  2010年1月1日,案件概述:, AB两人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以外商为姓的百人公司。之后公司因非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清算组成立后公司未能及时清算。债权人C主张AB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疑问:.清算中过错股东的认定   

  

  根据案件回答:《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灭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在造成的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且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可见,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如果懒于成立清算组,不及时清算,导致公司资产发生减值,应当对受损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两种清算责任,应该分开讨论。   

  

  一、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及责任。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之前的办案注意事项中提到,如果部分股东未能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且持股较少,主要股东因其不配合无法成立清算组或清算组成立后无法了解公司主要账册、文件等信息, 而如果公司不能清算或者资产被动减值,如果小股东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也会加重小股东的义务?   

  

  在《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之前,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优先原则,从来不问股东不清算与不能清算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导致实践中大量僵尸企业对外债务以债权形式转让,然后对股东提起赔偿责任或连带清算责任的案件。会议纪要下发后,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有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偿”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不应对清偿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才能理顺审判思路。   

  

  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659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公司不能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种是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即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故意拖延或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因过失不履行清算;其次,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本案中,科技园公司作为电力电子公司5%的股东,没有证据表明其人员被任命为电力电子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据此,原审判决认定科技园公司不存在拒绝或者拖延清算,导致电力电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损失的过错行为,进而驳回凯奇公司要求科技园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   

  

  在实践中,一些小股东会辩称,他们因持股较少,不能正常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决公司清算问题,因此免除责任。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在法定情形下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同时,《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也赋予了股东和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清算的权利,但不限制申请强制清算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因此,如果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积极履行了股东义务,提交清算,自然需要按照《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公司资产损失的赔偿义务。   

  

  二、未能成立清算组的认定及责任。   

  

  中豪公司诉称,其在公司执照被吊销当年曾试图注销或转让公司股权,但多次联系张未果。中豪公司作为占公司出资2.66%的小股东,无权请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不存在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所有股东都有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进行清算的义务,并没有因为持股比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且法律并未限制小股东在清算原因发生时提起清算的权利,故中浩公司的这一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686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地区小股东积极履行义务成立清算组或者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请求,但均未被批准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公司资产损失的义务?会议纪要并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但是笔者认为,当中小股东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积极履行了成立清算组的义务,并且用尽了强制清算措施的申请时,那么在此期间公司资产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的应该是有过错的股东,而不是全体股东。   

  

  同理,《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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