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私募基金公司持仓情况,私募基金产品披露频率

  

  一、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与合伙制企业的区别和联系   

  

  (一)两者的定义、异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从事投资活动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这里不再重复伙伴关系的组织概念。值得强调的是,两者都属于合伙(GP和LP都存在,两者都受合伙协议约束,作为其在法律下的权利义务),都受《合伙企业法》的规范约束。   

  

  (2)联系与区别   

  

  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经过基金自律协会备案就可以成为私募基金(类似于宠物精灵的进化)。   

  

  演化后的私募基金有合格投资者(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法律要求,但合伙企业的LP一般不做此约定)和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是资金募集人和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起核心作用)的特殊设置,有“以非公开方式向外部募集资金”的构成要件。基金经理一般担任gp,一般收取“管理费”甚至“超额收益”。同时,QFII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   

  

  第二,拟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必须是合伙制或者合伙制私募基金,或者可以是两者之一?   

  

  就上市而言(证监会和交易所),形式上的差异是否阻碍上市?   

  

  这个结论没有理由,原因如下:   

  

  在康泰生物(300601)的上市案例中。SZ),康泰生物股东中有多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深证康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备案,引起证监会关注。根据公司披露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回应称,有限合伙是康泰生物为增强管理层对公司的归属感,实现民海生物和康泰生物骨干人员康泰生物未来利益的一致性而设立的股权激励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基金,不需要备案私募基金。回复被证监会受理,已成功上市。无独有偶,类似的反馈意见也被证监会受理,成功IPO的案例包括阿尔特(股票代码:300825。SZ)IPO案,新锐达(股票代码:002983。SZ)IPO案和上能电气(股票代码:300827。SZ)IPO案例。   

  

  万德斯(股票代码:688178。SH)披露反馈意见回复称“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出资为员工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聘请基金管理人对持股平台进行日常管理和对外投资管理的情况。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员工持股平台无其他对外投资,员工持股平台按照“闭环原则”运作。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本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或基金备案手续。“批复已被审计部门受理,公司已成功上市。   

  

  证监会和交易所关心的是: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闭环原则”?具体人员构成和裁员承诺是否合规?计划正常运行吗?   

  

  附:员工持股计划必须遵守的“闭环原则”。   

  

  2018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2018)17号公告第《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号(以下简称“《指引》”)。其中第二条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股东人数为一人。不满足以下要求的,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应通过以下方式计算持股计划中的权益持有人人数:1。员工持股计划遵循“闭环原则”。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转让股份,并承诺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个月的锁定期。试点企业上市前后的锁定期内,员工持有的相关权益如需转让和退出,只能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员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锁定期结束后,员工持有的相关权益如需转让和退出的,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相关约定办理。……"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闭环原则”,是指激励对象持有的相关权益转让和退出的,只能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其他员工或锁定期内符合激励条件的新进员工;锁定期结束后,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相关约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章程或相关协议规定,相关权益只能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其他员工或符合激励条件的新员工;激励对象持有的相关权益在锁定期内外发生转让和退出的,只能转让给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其他员工或符合激励条件的新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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