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权的特征,股东只有分红权不承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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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分红权?   

  

  股东分红权是股东基于其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权利,是股权中的一种财产权。股东行使分红权有两个条件:   

  

  01   

  

  实体公司有可分配利润。   

  

  第《公司法》 166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第五款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因此,公司在财务上有实际可分配利润,依法提取公积金是股东行使分红权的基本条件。   

  

  02   

  

  在程序上获得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   

  

  或股东会决议。   

  

  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四),其中《公司法》第十四条(四)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要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的。相应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也是股东行使分红权的必要条件,但这一条件不是绝对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不受上述程序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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