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关系,保险有第一投保人和第二投保人吗

  

  案情简介:2014年3月,刘某某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以刘某某为被保险人,其子邹肖某为被保险人。承保的主险为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额10万元。根据合同,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在法律上是100%。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必须得到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2016年12月25日,刘某某将身故受益人由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变更为指定受益人刘某某,受益比例为100%。2018年6月27日,刘某某与邹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邹某某与邹某某共同生活。在调解协议中,双方约定刘某某为邹某某购买一份平安智慧星终身寿险(万能型),刘某某配合邹某某将被保险人变更为邹某某。2018年7月12日,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续保金缴纳人均由刘变更为邹。2019年8月14日,被保险人邹某因意外死亡,涉事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异议:本案审理过程中,对2016年12月25日刘某身故受益人由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变更为指定受益人刘某的效力存在异议。   

  

  第一种意见是:刘某某填写书面申请表《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客户信息变更类)》变更死亡受益人,受益人由法定变更为刘某某,受益比例100%。申请表有被保险人刘某某和被保险人监护人刘某某两人签字确认。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在受理并变更成功后,向申请人出具了批复,受益人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故涉案保险的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的父母指定。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之一刘某某在变更受益人时告知了另一监护人邹某某,并取得了邹某某的同意,邹某某也未追认变更。故刘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无效,涉案保险的受益人仍为变更前的受益人,即法定受益人邹某某、刘某某。   

  

  河南律师事务所牛律师给我们做了详细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指定无效。”同时,涉案人身保险合同第3.6条规定“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征得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世娟变更受益人应经被保险人的另一监护人邹某某同意。刘某某变更受益人未取得邹某某同意,邹某某尚未认可,故应属无效。   

  

  其次,邹某某与刘某某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邹某某承担了涉案保险合同的义务,成为新的投保人。作为原投保人,刘某某和保险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主要约定内容负有充分告知义务。特别是保险人要重新征求当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监护人对受益人的意见。变更受益人后的审批单由保险人另行印制。本案中,保险人没有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对保单进行背书,也没有附上批单。邹某某仅凭保险合同无法知道保单的更正。在保险人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存在被保险人履行了缴纳保费的义务,却不能享受保险利益的情况,于法无据,于理不合。因此,刘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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