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属于什么类别,劳务属于什么部门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合同关系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吗?相信很多朋友都不清楚这一点,发现关系这么乱!为此,法律之家边肖简单谈谈三者之间的关系,供朋友们参考。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主体界定明确,一个是用人单位,一个是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尤其是单位将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外,应当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受劳动法的约束。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增加了强制性要求,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很大风险,带来诸多不利后果。   

  

  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一般从以下三方面来分析: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适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在中国的劳动法中。“劳动者”也要有合法的资格,所以个人之间不能有劳动关系。另外,劳动者的劳动行为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特定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过程。   

  

  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收集以下证据来证明: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表)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和《服务证》。   

  

  (3)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用人单位登记表》等就业记录。   

  

  (4)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指令和安排,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限内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动,用人单位接受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并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有多种主要类型,可以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它的形式和内容是多样化的。   

  

  据此,劳动合同属于非必备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的要求严格。   

  

  劳动关系中双方只有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它们之间没有属性,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他们是独立的,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和劳资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劳动关系没有具体规定,劳动报酬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分批支付。   

  

  在劳动关系中,它提供具体的劳动成果。劳务提供者应当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向他人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上有较大的自由。劳资关系中的雇主一般没有社会保险、最低工资等义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对比   

  

  (一)主体资格不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如果劳动关系中的双方是特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然而,劳动关系中的主体种类繁多,其主体并不特定。他们可以是两个平等的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自然人、或者法人和自然人的关系。另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的资质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的要求严格。   

  

  (二)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领导和被领导之间不仅有财产关系,还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不仅提供劳动,而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它反映了稳定和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   

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一般义务外,还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却不存在这些附随义务。二者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报酬、社会保障待遇上,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因此,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了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属于工伤事故,劳动风险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劳务关系不需要给劳动者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

  

2)报酬支付的原则上,劳动关系由于受国家干预较多,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需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且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背民法中平等、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原则。

  

3)、报酬支付形式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规律性;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支付。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章违纪处理权上,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等形式。

  

(四)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外责任的区别,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相互责任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五)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

  

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法律不予干预。

  

(六)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的规定,若劳动法没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务关系时,当事人可以双方协商确定是否需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七)纠纷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劳动关系纠纷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可起诉至人民法院。

  

而劳务关系纠纷则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八)、保护时效不同

  

劳动关系的保护时效一般为一年,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进行了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而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保护时效一般为两年,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进行了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小编注: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时效改为3年)。

  

▌承揽关系

  

承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又应当如何区分呢?

  

一、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服从的关系。承揽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始终处于平等的地位,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提供的是一种独立性劳动,并不存在支配服从的关系。而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员接受雇主的管理,支配。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身份上具有隶属性。

  

二、看工作者是否自带劳动设备等。一般情况下雇佣关系中雇员只提供自身的劳动能力,不需要提供设备。而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以便创造有利的劳动条件顺利完成劳动成果。但是这里也要注意有的雇员在雇主没有相应工具的时候也会协商自带工具,所以也不能单一片面的理解,要结合其他方面综合认定。

  

三、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一般是继续性提供劳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一般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四、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报酬。

  

▌三大关系

  

一般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如果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如果构成工伤就按照工伤程序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赔偿。

  

如果是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双方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工作的时候受伤定作人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今日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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