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能审核的贷款2020,2020年晚上审核放款的贷款

  

  以自己的财产抵押向信托公司借款,将这笔钱高利转让给他人。如何从法律上确定?今天,边肖带你去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例简介   

  

  王某急需用钱,与朋友张某商量借款,并承诺高额利息。张某没有自有资金,但贪图高额利息,便以房屋作抵押向信托公司借款200万元。贷款利率为年息8.88%。张某收到借款后,将200万元全部借给王,年利率为13.2%,借款期限为一年。王某未按约定还款后,张某抵押的房产被拍卖。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年利率13.2%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将自有房屋向金融机构融资出借,其行为属于向金融机构借款并转借。故张某与王就涉案借款所签的借条应属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物应予返还,故王应将实际占有的数额返还张某。故判决王向张某返还贷款本息损失,并以张某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牌价为准。   

  

  张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理由是“涉案款项为自有房屋抵押贷款,非信用贷款,不属于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的利息低于张某借款的利息,因王未及时还款,导致抵押房屋被拍卖,造成严重损失,应按双方在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标准判决”。   

  

  二中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转贷给他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涉案信托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本案中,张某提供给王的借款是以自己的房屋抵押从信托公司贷的款,符合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条件。故驳回张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规定,转让金融机构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个规定没有区分是信用贷款还是抵押贷款,而是对不使用自有资金从金融机构拿贷款的行为做出了负面评价。在这种情况下,张铤而走险,因为他贪婪的利益差异。最后不仅赔了房子,还赔了利息,得不偿失。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借钱一定要谨慎,不要贪图利息,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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