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对股票有什么影响吗,股票做t影响分红后的税费么

  

     

  

  方法一   

  

  年末年初,某私企自然人股东王先生想分红500万,却知道要代扣20%的红利税。所以王先生要财务“规划”,不考虑分红,而不是股东向企业借500万。   

  

  请问:   

  

  为什么这种“税收筹划”的方法不管用!   

  

  看看税务政策:   

  

  1.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第二条规定:   

  

  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内向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纳税年度结束后既不归还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强对个人投资者向其投资企业发放贷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1年且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贷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方法二   

  

  年末年初,某民营企业自然人股东王总经理要分红500万元,却知道要代扣20%的红利税。于是,王总经理想“策划”财务,股东身份由内资变成了外资(华侨、港澳台同胞)。   

  

  请问:   

  

  为什么这种“税收筹划”的方法不管用!   

  

  看看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 020号)的规定,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公司性质。”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兴办企业的,参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执行。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方法三   

  

  年末年初,某私企自然人股东王先生想分红500万元,却知道要代扣20%的红利税。于是,王先生想让财务暂时“筹划”,转而用未分配利润500万元直接增加实收资本。   

  

  请问:   

  

  为什么这种“税收筹划”的方法不管用!   

  

  看看税务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号文件(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要加强对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本的管理。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和股本的,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和现行政策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法四   

  

  年末年初,某私企自然人股东王先生想分红500万,却知道要代扣20%的红利税。因此,王先生想让财务暂时“规划”一下。通过股权转让将自然人股股权变更为王先生独资的有限公司,并在后续居民企业中享受免税分红。   

  

  请问:   

  

  为什么这种“税收筹划”的方法不管用!   

  

  看看税务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收入扣除股权原值后的余额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相关信息;   

  

  (四)其他应当核实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股权转让收益明显3360%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未出售的不动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益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小于   

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方法五

  

岁末年初,某民营企业的幕后股东王总想分红500万元,但是知道自然人股东分红必须扣缴20%的分红个税,因此王总已经让让财务提前做“筹划”了,早就把自然人股权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变更为王总担任GP的有限合伙企业了,而且合伙企业也注册在税收洼地,想着享受未来股权转让或者分红等获得税收优惠。

  

请问:

  

这种“纳税筹划”的方法为何行不通!

  

看看税务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方法六

  

岁末年初,某民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王总想分红500万元,但是知道必须扣缴20%的分红个税,因此王总想让财务“筹划”一下,暂时不分红了,先暂时把500万元的分红计提到账面上挂着,股东以后用的时候随时再分配。

  

请问:

  

这种“纳税筹划”的方法为何行不通!

  

看看税务政策:

  

(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作者: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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