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市一般多久可以分红,上市公司是怎么给股权人分红的

  

  案件简介:2015年9月23日,无双公司以1.2亿元的价格购买金威公司40%的股权。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19年12月,金威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6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万元,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   

  

     

  

  唯一认为金威公司管理层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变相分配金威公司利润,导致其长期未向唯一公司分配利润。因此,Uniquely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威公司支付成立至2019年12月的利润1200万元。   

  

  法院具体分析如下:1。股东可以要求公司给自己分红,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法定条件的限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行使这种权利。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分配多少利润,属于公司股东会的决策权,法院一般不会干预。虽然公司股东基于投资关系享有利润分配的期待权,但能否转化为利润分配的具体请求权,取决于公司是否盈利、股东大会是否依法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等诸多条件。只有当公司有可分配盈余并已作出股东会决议时,股东的盈余分配权才能由期待权变为现实债权,才能向公司主张特定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因此,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前,股东无权要求利润分配。本案中,股东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判令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本案中,Uniquely公司在起诉时未提交说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等任何文件,也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公司当时做出了分配盈余的股东会决议,而是直接请求法院分配利润。而且本案中,Uniquely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因此,法院没有支持Uniquely公司的诉讼请求。且本案诉讼结束后,金威公司已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公司利润进行分配,并向无比公司支付了600万元红利。公司是有利润的,但是分配多少利润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并没有强制规定利润必须全额分配。   

  

  综上,无比公司主张以全部利润为基数,按持股比例强制分配利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强调:   

  

     

  

  1.一般情况下,要求公司分红的股东必须同时满足分红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要求公司分红。   

  

  股东分红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因此,公司利润分配的前提是公司有盈利,股东会按照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何公积金(没有约定的,可以不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盈余向股东分红。   

  

  股东分红请求权的形式要件:   

  

  基于股东资格要求公司分红的权利是一种期待权。股东大会作出分红决议,确定股东具体分红金额后,股东分红权就转化为确定的、现实的债权,相当于订单   

  

  (一)向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其委托人支付明显与公司经营规模和行业薪酬水平不相称的过高薪酬。如果把利润变相分配给股东,只给这些股东发工资,其他人不发工资,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利润分配。   

  

  (二)购买与业务无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消费或者使用,并向股东变相分配利润。这是变相的给这些股东小厨房,分配利润,其他股东没有股份。   

  

  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本来已经赚了钱,就把钱转移到其他地方,导致利润不分配。   

  

  其他滥用股东权利、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公司有盈利;二是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第三,给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失。但作为原告股东,如果不能证明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就面临败诉的风险。   

  

  例如,在(2021)京0106第25357号案件中,原告股东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主张公司其他股东滥用权利,不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直接要求公司分红。但原告股东仅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务状况不规范(包括1。公司部分业务不符合分期核算原则,未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成本;2.部分采购成本与企业经营规模不匹配,存在虚增费用;3.股东向公司借款未归还;4.公司装修费用确认材料不全;5.部分支出不属于为公司垫付的支出;6.部分办公费用原始附件不全;7.有些银行对账单没有记录;8.对往来账户有疑问;9.该公司有外部账户和外部资金。   

循环;10.列支了非本单位员工的工资等),法院认为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符合适用例外情形的前述三个条件,最终原告股东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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