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可以随意解除吗,保险种类有什么区别

  

  前言:   

  

  在财产保险理赔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遇到复杂的保险公司理赔机制;而且财产保险案件的抗辩事由涉及合同效力、告知义务、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等多个方面。常被保险公司作为拒赔的理由。本文将围绕财产保险合同的效力并结合实践经验来探讨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规格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用其他书面形式明确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合同效力的附加条件或者条款。   

  

  【要点】保险合同是书面合同。保险合同成立时,有两个法律行为:投保人申请保险,保险人承保。就被保险人行为而言:被保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确实有投保的意愿;这三个条件是投保内容合法。对于承保行为:应由保险人或保险人的授权代理人出具承保意向;发给有权接受保险的主体;承诺的内容要明确;承诺的表示会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实践中,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应以保险人作出保险承诺的时间为准,而不是通常的保险单签发时间。保险单应视为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或承包商提供保险义务的继续。   

  

  如陈显福、廖翠华等人诉时代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民初终字第51739号)。判决要旨:网上保险的“实际经营者”与“投保人”并非同一人,保险合同是书面合同。没有证据证明保单记载的投保人没有投保意图的,以书面记载为准。可见,对于书面合同来说,被保险人的姓名是合同中应当载明的内容。一般应以书面记载为准,因此可以推断保单记载的被保险人有投保意愿。如果要推翻保单记载的内容,应当承担保险合同的订立不是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规格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同上)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97:财产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以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作为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不清楚生效条件是否是全额支付保险费。已经支付部分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要点】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或者期限,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陆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公告案):人身保险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保费支付方式,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长期以来已形成相对固定的保费支付方式的,应当认定双方已达成特定的交易习惯。如果保险公司单方面改变交易习惯,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导致投保人未能及时支付保费,不应认定为保单无效,保险公司无权中止合同效力,解除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规格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文章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行使的,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投保人不如实告知的情况,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保险费不予退还。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虚假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的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费用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应当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   

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要点】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保险人行使解除权时应满足相应的条件,或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如:

  

1.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知晓;

  

2. 被保险人谎报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3. 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标的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4.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约定,未尽到保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5. 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

  

6. 其他

  

在交强险、货物运输保险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中,一旦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与保险人均不得解除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通知行为是权力行使的方式,故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实施通知行为。

  

实践中,多存在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行使解除权。对于该解除权的行使,保险人应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主编简介

  

房志浩律师,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律硕士,曾参与或代理多起证券、保险索赔纠纷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

  

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领域(含公司并购及股权激励)、证券与保险索赔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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