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整理一览表,保单出险和保单价值冲突吗

  

  我们继续解读《保险法》。今天是第42期,第60条。   

  

  先去找法律。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扣除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白话解读:该条款是由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法律后果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   

  

  如上文第六十条所述,被保险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要求赔偿。这样,对投保人来说是最方便的。   

  

  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在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之前,被保险人不能放弃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因为一旦放弃,保险公司将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自然也无法赔偿自己的损失。   

  

  同时,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但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代位求偿的,可以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   

  

  说白了,这一条是对第60条代位权的补充,也是对被保险人的约束。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更好的理解61条。   

  

  2018年,宋驾驶的三轮车与周某雇佣的司机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司机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宋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宋赔偿张某2万元。后周某要求车辆投保地A保险公司赔偿,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A在合同范围内赔偿张某医疗费10万元、车损费8.6万元。扣除对方赔偿的2万元,保险公司共赔付16.6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协调,周某与宋某达成协议,写明:“宋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2万元,其余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双方签字生效后,一次性结案,以后不再纠缠。”从协议中可以看出,周已经放弃了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周某与宋某已达成协议,但周某在协议中并未明确放弃向宋某主张赔偿的权利。   

  

  同时,在本案中,即使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也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周的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车辆保险合同是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周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公司的放弃。   

  

  从协议的目的来看,周是想通过协议尽快取回车辆,继续运营,而不是放弃赔偿的权利。因此,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但是,如果周某是被保险人,并且确实与宋某达成了免除宋某赔偿责任的协议,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不再承担赔偿责任。那只能由周自己来承担。   

  

  所以一旦发生意外,签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最好立即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由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介入,最大限度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好了,今天就到这里。下次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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