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30万起诉需要多少钱,民事借贷起诉时效

  

  杨老师、齐某、王某为合作关系,以A公司名义承揽工程,齐某于2020年5月25日与银行签订《个人经营性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贷款用于A公司经营,贷款期限为一年”。同日,杨先生作为抵押担保人与银行签订协议(《最高额抵押合同》):杨先生以其全部资产作为抵押,担保齐某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甲公司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甲公司作为担保人,为齐某向银行借款100万元提供担保。   

  

     

  

  杨先生、A公司、齐、王在收到银行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后,签订了《贷款用途及还款方式协议》协议:   

  

  1.一百万元借款中的七十万元用于A公司生产经营,三十万元自行划入杨先生账户。   

  

  二。贷款期间,甲公司根据每期还款要求,每月将还款全额划入齐某还款账户,并在贷款到期日前七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未还部分贷款本息七十万元划入齐某还款账户;杨老师将借款本金及利息30万元转给A公司,A公司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入齐还款账户,由齐还款。   

  

  三。1.甲公司未按期还款,齐承担60%还款责任,王承担20%还款责任,杨老师承担20%还款责任。3.甲公司未如期履行还款责任,导致杨老师、齐某、王某还款的,还款方有权向甲公司追偿还款,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借款到期前,杨先生将自己的30万元转给王某,王某收到钱后,又分几种方式将35万元转入A公司账户。王转账的款项中,30万元为杨先生偿还的借款30万元,其余5万元为其本人与A公司之间的其他款项,与本案无关。   

  

  2021年6月9日,杨先生收到银行《逾期授信催收函》对账单:“主债务人齐某已拖欠主合同项下未偿还本金352511.2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杨老师担心房产被查封,以清偿本金、相应利息及罚息354593.87元。2021年6月29日,银行向杨先生出具《代偿证明》,称:“担保人杨先生自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6月29日赔偿354593.87元,现借款已全部结清”。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先生将齐及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代为清偿的贷款本息。   

  

    冠领说法   

  

  担保人杨先生代借款人齐某向债权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后,向借款人及实际借款人追偿借款本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杨老师要求被告一赔偿本金354593.87元,要求被告二承担60%的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杨老师主张计算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1.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先生支付赔偿款本金354593.87元及利息(自2021年7月22日起,赔偿款354593.87元按LPR利率计算,直至实际支付全部赔偿款为止)。   

  

  二。齐某对甲公司清偿上述款项承担60%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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