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利益原则,人身保险合同最根本的特点是啥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1.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网上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3.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第一审或者不服裁定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4.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5.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移送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6.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收到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通过前款规定的方式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8.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我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九。第一百六十二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五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应当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较小的简单的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低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的,适用小额索赔程序,一审为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不足2倍的,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0.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a)人的情况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适合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11.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审结,并当庭作出判决。”   

  

  12.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我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13.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小额诉讼程序不适合审理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违反法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进行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4.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上诉案件。人民法院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后,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提出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15.第一百九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双方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交: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应当提交发出邀请的人民法院;   

  

  “(二)调解组织自行调解的,应当提交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十六、将第十三条中的“诚实信用”修改为“诚信”;将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中的“审判长”修改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将第八十二条中的“节假日”修改为“法定休假日”;将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中的“抚育费”修改为“抚养费”;将第一百二十八条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修改为“审判人员”;将第一百四十九条中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修改为“经本院院长批准”;将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的“意外事故”修改为“意外事件”;将第一百八十七条中的“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将第一百九十条中的“或者他的监护人”修改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将第一百九十三条中的“民法通则”修改为“民法典”;将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物权法”修改为“民法典”;将第二百三十九条中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