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定损审核多久,定损报废审核要多久

  

  [案例]   

  

  2016年12月6日15时许,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甘DN1829轻型油罐车(检验期至2011年3月31日止)从乐安县乡前往其位于罗皮乡的家中。途经乐安县万冲镇上洛村时,与刘某(无驾驶证)驾驶的一辆无牌三轮车(车载:邱)相撞,致刘某、邱某受伤。交警部门认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客邱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不同意]   

  

  关于所有甘DN1829轻型油罐车能否在此次事故中向刘索赔的问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陈某的货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应该由有关部门报废,所以不允许上路行驶。因此,不能要求刘赔偿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货车虽已达到报废标准,不允许上路行驶,但仍属私人合法财产,刘应对货车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试管分析]   

  

  我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1.第四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四)限检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陈某的货车自2011年3月31日起连续五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未取得合格标志,应强制报废。不能算是合法的私人面包车财产,而是可以报废回收的财产。   

  

  2.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若驾驶符合报废标准的甘DN1829轻型油罐车违规上路行驶,应由交警部门处罚并强制报废,故不能要求刘赔偿。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机动车定损是确定修车费用,应以车辆符合道路行驶法律法规为前提。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只能由回收企业回收,发生交通事故不存在定损赔偿的可能。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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