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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住房公积金。   

  

  组合贷款通知(试点)   

  

  住金管字[2021]第7号   

  

  各相关单位及受薪员工: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职工资金短缺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经研究决定,在长春市(含公主岭市)开展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试点)和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试点)是指同一借款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相结合。   

  

  二、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是指缴存职工以自住住房形式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购房人家庭为主体,购房人为借款人,家庭成员为共同借款人。购房家庭成员(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缴存公积金的,可以共同使用公积金贷款,但只能两人共同还款。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2年6月30日止。具体操作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这个通知。   

  

  长春住房公积金   

  

  解读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政策   

  

  为了缓解职工缴存公积金资金不足的压力,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1998年第10号文件精神。《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试点)的通知》(长住金管字[2021]7号)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长春市(含公主岭市)试点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长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民办实事、解难事的一项惠民行动。组合贷款政策在继续支持中低收入职工住房需求、释放传统刚需和改善型需求的同时,有效解决了当前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能完全满足部分职工住房贷款需求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凸显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互助性,帮助更多职工安居乐业。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启动的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首先在中国建设银行试点,试点期间只受理新建商品房的组合贷款申请。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组合贷款业务开放至2022年6月30日。   

  

  一、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1)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是指同一借款人购买同一自住住房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是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   

  

  (二)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组合贷款,必须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条件。   

  

  (三)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额度:组合贷款由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组成,贷款比例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即时调整。目前我市组合贷款总贷款额不超过总房价的70%,144平方米以上组合贷款总贷款额不超过总房价的60%。组合贷款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总房价的50%。公积金月本息合计不得超过申请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商业银行贷款的每月还本付息按商业银行贷款的规定执行。   

  

  期限:组合贷款的期限由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以m   

  

  (4)处理程序   

  

  申请:为方便员工缴存,组合贷款申请材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收集,转委托银行审核。   

  

  承兑:组合贷款将由受托银行承兑。根据公积金贷款条件核定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部分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与商业银行贷款办理。   

  

  审批:受托银行确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后,将公积金贷款初审意见提交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审批。   

  

  面试、签约:组合贷款申请获批后,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和《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同时签订《委托扣划公积金还款协议》。   

  

  抵押:受委托银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抵押登记,登记证书中的“被担保债权金额”为组合贷款总额。   

  

  贷款发放:受委托银行收到抵押登记证明并提交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起止日期与借款人、抵押人和借款合同的起止日期一致,在抵押登记完成后发放贷款,发放日期也应一致。否则,发行日期不应跨月。   

  

  (5)抵押条款   

  

  以及抵押物价值的核实:组合贷款以借款人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受委托银行以房屋交易总价核实抵押物价值,抵押登记后生效。   

  

  处置抵押品。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置抵押物,公积金中心有优先受偿权。   

  

  注销抵押登记。借款人结清全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后,可根据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出具的相关手续,向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房地产抵押登记。   

  

(六)还款

  

还款方式:组合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方式,为方便扣款,借款人应当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

  

提前还款规定:组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选择提前结清或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的按受委托银行规定执行。

  

公积金账户资金使用:为确保公积金贷款安全,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借款人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定义

  

住房公积金家庭组合贷款,是指缴存职工以购买自住住房为前提,购房人本人家庭为主体,以购房人为借款人,家庭成员为共同借款人的形式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人家庭成员(同一户籍内父母、子女)缴存公积金的,可共同使用公积金贷款,但仅限2人共同还款。

  

家庭组合贷款借款人、共同借款人2人须同时满足公积金贷款条件。家庭组合贷款办理流程、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等同现行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

  

原文标题: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试点)的通知 |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政策解读

  

综合自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来源: 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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