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后多久不收房算违约,延迟交房多长时间可解约

  

  租赁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承租人拒绝支付租金和返还房屋。在未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出租人将诉至法院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如何确定合同的终止时间?   

  

  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宣判 《民法典》 实施以来首例涉及合同解除程序的案件。   

  

  01案件详情   

  

  2020年5月30日,陈某(出租方,甲方)与吴某(承租方,乙方)签订了一份33,360,010-30,000,约定将位于三鑫嘉园5号楼的一间房出租给吴某,并约定了租金、租赁期限及违约条款。后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2021年1月6日,陈某向法院起诉。陈某请求判令:撤销与被告吴某签订的《租赁房屋合同书》,并支付相应的房租和电费。庭审中,陈某的变更请求是确认双方于2020年5月30日签订的合同已经解除。   

  

  02法院审理   

  

  与陈某吴某签订的《租赁房屋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根据合同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陈某已按合同约定将争议房屋交付吴某使用,但吴某自2020年11月1日起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超过3天,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在 《租赁房屋合同书》 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直接声称终止合同。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了这一主张,则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到达对方时,合同终止。”鉴于吴某已于2021年1月26日签署起诉状副本,现陈某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终止,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从法律上确认双方于2020年5月30日签订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26日终止。据此,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据《租赁房屋合同书》第565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陈某与吴某于2020年5月30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26日撤销,并判令吴某支付相应租金及水电分摊费共计6960.4元。   

  

  03 《租赁房屋合同书》执行前,法官说法主张通过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直接解除合同。法律没有规定合同终止的方式和时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决定解除合同,但没有决定确认解除的时间。实践中,一般确认合同终止时间为判决生效日期。但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565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了直接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解除合同的方式,并明确了以该方式解除合同时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即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与吴某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状副本及其他相关应诉材料邮寄至吴某,吴某于2021年1月26日签收应诉材料。因此,根据《租赁房屋合同书》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确认诉讼合同于2021年1月26日终止,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附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另一方时,合同终止;通知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时,合同自动终止。如果债务人在该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合同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另一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直接主张解除合同,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的,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到达对方时,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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