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通知书
(人社部发〔202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引入电子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专用于发放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
二、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电子证书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见附件样式1)。
1.注册城乡规划师
2 .注册测量师
3.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4.注册建筑师(一级、二级)
5.监理工程师
6.造价工程师(一级)
7.建筑工程师(一级)
8.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9.注册测量师
10.护士资格
11.注册安全工程师(中级)
12.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
13.注册计量学家(一级和二级)
14.执业药剂师
15.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资格(初级、中级和高级)
16.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和中级)
17.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师
18.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
19.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和中级)
20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和中级)
21.设备主管
2.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和中级)
20.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
24.翻译职业资格
三、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电子证书使用有关部门指定的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或机构的电子印章(见附件样式2)。
1.拍卖商
2.工程咨询(投资)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
3.资产评估师
4.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
5.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6.税务代理人
7.银行业专业人士的专业资格
四。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下载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书实施后,纸质证书仍按原方式发放。已签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坏,或逾期未领取的,不予补发。
五、实施电子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项目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样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6日
(此片自愿开放)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附件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样式
(样式1)
(风格2)
(由公安部办公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