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小额贷款骗局,小额贷款上征信吗

  

  证据:某年某借款人查询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同日出具的33,360,010-30,000复印件一份。   

  

  证据:借款人确实向杜某某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了贷款,但从未就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息等费用与杜某某作出真实、明确、有效的约定,甚至未授权杜某某对其信用进行评估。但杜某某在《个人信用报告》的第3页至第4页以“账户1”的形式陈述了管理机构重庆杜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业务类型。   

  

  证明目的:杜某某违反借款人的意志、客观事实和《个人信用报告》第1024条、《民法典》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对借款人个人信用作出违法、虚假的评价,应当依照336000第1029条、3360010条的规定。   

  

  证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执字第10号裁定,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执字第05号裁定,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执字第1321号裁定,(2021)执字第1321号裁定。   

  

  证据:四个案件中,出借人均为重庆杜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均为自然人。   

  

  在(2021)Gui 10的情况下没有。*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杜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4月29日由衢州仲裁委受理,并指定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2021年5月11日至2021年5月15日,案件以异步电子交互方式进行网上审理。2021年5月28日,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衢终字第2-* * *号裁决书。百色中院认为,衢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后,未按《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本案被申请人有效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致使本案被申请人在仲裁过程中无法知晓仲裁申请人的请求、仲裁规则及仲裁庭的仲裁员。导致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基本程序权利受到严重损害。因此,衢州仲裁委的上述行为应视为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本案申请人重庆杜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21)曲终字第2号-* * * *裁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民法典》、《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杜某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21)曲终字第2号-* * *裁决。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5第52号、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1第1886号、(2021)湘1321第1888号案件及裁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10第206号相同。   

  

  证明目的:杜某某存在通过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方式长期、大量侵害借款人(自然人)知情权、财产安全权等权益的行为,且本案借款人也是自然人,故本案不能排除杜某某侵害借款人知情权、财产安全权乃至人格权等权益的嫌疑。   

  

  3.某银行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打印件,银行卡号为* * * * *,户名为* * *,起止日期为* * * * * *,并附李大鹤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复印件。   

  

  证据:某年某月某日,借款人借款本金92500元,后杜某某擅自设立“尹某账户”“空”“空”“保险”“尹某”“其他”“还款”等名义,通过平某、快某、尹某、白某等支付机构以及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亿。   

  

  证明目的:借款人与杜某某就利息、其他费用、借款期限、扣款方式、支付机构等问题无真实有效的约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第157条和第680条第2款的规定,本案只计算实际实缴本金,不计算利息等费用,实缴款项全部冲抵本金,不存在逾期不还的问题。故可见,借款人尚欠本金41,076.85,杜某某对“逾期”、“未还本金53,384”的评价不实,应予更正。   

  

  以上三组证据综合证明,杜某某对借款人个人信用进行评估的行为既违法又虚假,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只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一种手段。他应当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将借款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征信机构的个人信用报告恢复为贷款、逾期信息等未记录状态。   

  

  注:本文根据李大鹤律师代理的具体案例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委托专业律师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分析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谈判策略、申诉、上诉、控告、辩护、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模仿模仿者,知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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