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一般债券还本支出

  

  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期满,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很多人不知道生效法律文书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在此,笔者分析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情】   

  

  2013年1月16日,法院判决童某偿还借款30万元及计算至2012年12月11日的利息870657.77元。该案于2013年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9年5月14日对童以其儿子名义购买的房产进行了拍卖。彭请求法院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2013年3月3日)起至本案审结之日止。   

  

  【执行结果】   

  

  本案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时间为2013年3月3日至2019年5月14日。在此期间,两个司法解释分阶段确立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有两种。   

  

  第一阶段:2013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累计515天)。故本期延迟履行期的利息计算基数为贷款本金300,000元,利息870,657.77元=1,170,657.77元,2014年1-3年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15%/年,故计算期延迟。   

  

  第二阶段: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14日(共1747天),债务加倍部分的利息计算方法为:债务加倍部分的利息=债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 1.75 延迟履行期。综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为203,165.25元和91,717.5元。   

  

  【评析】   

  

  关于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计算,应当充分注意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计算方法和计算基数,综合考虑一般债务利息和法定双倍债务利息的区别,作出正确判断。   

  

  一、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起止时间的确定   

  

  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对未生效但仍在上诉期间的一审判决,不计算迟延履行的利息。具体到本案,本案于2013年2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其自动履行期为5天。履约期限届满日为2013年3月2日,应从2013年3月3日起计算。   

  

  延迟履行期间计算债务利息的截止日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具体到本案,2019年5月14日拍卖截止日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截止日期。   

  

  二、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计算方式问题   

  

  申请执行给付时,当事人应注意2014年8月1日前后的时间节点。具体来说,本案中延迟履行的利息计算有两种方式:2013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共515天),按照《批复》中确定的具体计算方法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14日(累计1747天),具体计算方法按照《解释》确定。   

  

  三、如何计算和确定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的基数   

  

  对于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利息基数的计算,还应注意2014年8月1日这一时间节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批复》 《解释》分阶段进行计算。   

  

  (1)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的利息基数按《批复》计算。具体来说,本案中,2013年3月3日至2014年7月31日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基数应包括原债务和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前的债务利息。其计算基数为:贷款本金300,000元,利息870,657.77元。(二)2014年8月1日及以后按《解释》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具体来说,在这种情况下,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14日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基数不包括   

  

  综上所述,除了起止时间,在计算延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时,还应把握2014年8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如果跨越执行期,应采用延期履约利息基数计算和分段计息的方法。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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