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股架构,ab股区别

  

  权威媒体报道,一直以来,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但深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修改公司法,允许在深圳注册的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   

  

  竹子看到这有点吃惊。是不是有人私自改了《公司法》?   

  

  一、公司法规定有两种公司   

  

  《股权之路》一直告诉大家,《公司法》并没有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而是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如下图公司法目录所示:   

  

     

  

  《公司法》对两种公司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公司法》第二章、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五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四章、第五章(第七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按其出资额计算,股份有限公司按其股份计算。不是所有的公司都是按股份计算的。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都是这种,但有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没上市)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每股一表决权。   

  

  所以一般情况下,所有的a股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都不能实行AB股。   

  

  但《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也规定,除本法规定的以外,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其他种类的股票作出其他规定。   

  

  总之,AB股可以在国务院做出规定后,不修改公司法的情况下,在科技创新板、创业板、新三板实施。   

  

  这就是立法的智慧,因为现实在不断变化,但法律不能经常修改。制定法律不是写鸡汤那么简单,是为了解决现在的问题,适应未来变化的形势。   

  

  因为法律要考虑到长期的稳定性和适用性,不能像鸡汤一样直白,很难准确理解法律。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都是这种)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在股东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股东将按其出资比例而不是按其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规定。AB股或超级AB股,平均主义等。可以实现。方法是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后面有个案例法院支持同股同权。   

  

  那么,按 《公司法》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实行同股不同权或AB股的,只是股份有限公司不可以实行AB股而已。   

  

  因为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规定比较严格,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比较宽松,自由设计的空间更大。所以,大部分未上市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只有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才准备去a股市场或新三板上市。   

  

     

  

  二、对公司法的理解   

  

  为什么有人说 《公司法》 规定只能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可能有以下原因:   

  

  (1)不明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不同。   

  

  (2)不能理解《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11个字的含义?   

  

  (3)你没看过公司法,自己编的法?   

  

  为什么连权威媒体都如此报道?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解读写了以下,媒体可能是摘录。   

  

  《条例》借鉴美国、中国香港、中国科技创新板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对《公司法》关于公司“一股同权”和“同股同权”制度的国家规定进行了修改。我们首先在国内立法上确立了“一股不同权”的制度,允许有特殊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从而保证了科技型企业的原始股东和   

  

     

  

   《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 第99条规定:   

  

  按《公司法》在本市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可以设立特殊的股权结构,在章程中约定表决权差额的安排,在普通股之外设立表决权多于普通股的特殊表决权股份   

地区企业的同股不同权比较

  

在深圳的条例出台之后,深圳注册的公司与其他地方注册的公司,在同股不同权方面有何不同?

  

  

3.1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公司法》第42条规定,深圳以外的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都可以实行同股不同权,可实行AB股、超级AB股、平均主义都是可以的。其实深圳的所有有限责任公司也全部都可以实行同股不同权,但他们可以自己放弃。

  

深圳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的规定,只有科技企业才可以实行AB股,非科技企业不可以哦。

  

所以深圳以外地区的朋友有没觉得很幸福呢?你们不需要特区特别规定就可以实行AB股哦,如果不相信的话后面有法院判决案例哈。

  

  

3.2 对于上市公司

  

对于深圳以外的上市或新三板公司,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都规定了有条件实行AB股,所以符合条件的,上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都是可以实行AB股的,如果上主板或中小板则不能实行AB股。

  

对于深圳注册的上市公司,是否和其他地区企业一样要遵守上市公司规则呢?如果需要遵守上市公司规则的话,设AB股的条件和其他地方公司是一样的,并没有任何区别。

  


  

  


  

3.3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深圳注册的企业,是不是说非上市的科技类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实行AB股呢?

  

对于这点,深圳以外的企业完全不用羡慕哦,因为如果不是为了上A股或新三板的话,你的公司完全不需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还是用有限责任公司就好了,可以没有任何限制的实行AB股。

  

  

所以,非深圳地区企业要比深圳企业幸福一点哦,不需要是科技企业,只要是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无条件设AB股。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还是不会相信“股权道”所写的吧,毕竟大部分人可能更相信所谓的权威嘛,所以我们查了法院判决的案例,幸好还真查到两个同股不同权的法院判决案例,法院告诉你,有限责任公司是完全可以同股不同权的。

  

  

四、两个经法院判决的同股不同权案例

  

甲公司在10多年前已设置同股不同权规则了

  

安徽某市甲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8月成立,股东是王兄弟四人,大股东王1持股34%,另外三兄弟各持股22%。

  

由大股东王1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王4担任监事。

  

甲公司早在10多年前就已做出同股不同权规定了,他们的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任免执行董事、监事、公司分红方案、一千万元以上投资方案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执行董事在股东会表决时行使百分之五十二(52%)的表决权。

  

  

2019年年3月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四兄弟分成两派,大股东王1和王2一派共持股56%,另两兄弟一派共持股44%。

  

其中一项决议为撤掉王4的监事职务,换另一个人担任监事。

  

王1和王2同意,两人共持股56%,股东决议写获得68%的票数通过。

  

计算方式为王1有52%的投票权,另三个的投票权各为16%【(100%-52%)÷3】。

  

  

但王4不同意被罢免去法院打官司,王4说自己持股22%,有22%的投票权,不是16%投票权。

  

你猜法院会怎么判?法院会支持王4的请求吗?

  

  

法院说: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法定意义下的常态,但是,《公司法》第42条后半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更体现了公司自治的精神,即《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如经股东们一致同意的话,股东之间完全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条款设置在表决权上实现“同股不同权”,而且章程规定优先于法定,这一点正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股东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

  

甲公司《公司章程》第18条规定:任免监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执行董事在股东会表决时行使52%的表决权。

  

这条正是对股东表决权作出的特别约定,且不违反《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强制性规定,所以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

  

在任免监事时,王1虽然持股34%但按公司章程规定有52%的表决权,其他3人各有16%的表决权,此项表决获得王1和王2同意共是68%的票数,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2/3票数,所以王4被成功罢名,监事换人了。

  

  


  

这是安徽某市法院在2019年8月作出的判决,想采用AB股的朋友可以点在看或转发哦,最好转到你们当地的有关部门,转给更多人看到,帮助他们更准确的理解法律,在你想采用AB股拿公司章程去工商局备案时,也许更容易获得通过呢。

  

下面的专栏有介绍AB股的设计方法哦:

  

  


  

还发现一个贵州高院判决的案例,乙公司也采用同股不同权,但和甲公司的做法不一样,乙公司是按人数投票。

  

乙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一人一票,共有3个股东,所以持股93.33%的大股东只有1/3的投票权。

  

这些规定法院都是支持的,安徽和贵州都可以同股不同权了,你还担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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