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证书,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认证

  

  在司法实践中,区块链技术和可信时间戳技术(创建、修改、访问文件的时间属性。其作用是为用户提供一个电子证据,证明部分用户数据的生成时间),有利于实现我国科学立法、准确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法律目标。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其中第16条至第18条对“区块链技术”另行规定,第14条至第20条规定了电子数据、异步审判等与区块链密切相关的规则。但从技术基础上看,它并不是真正的“区块链证据”,而是数字时代其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的一种合法验证模式。全方位的司法区块链技术仍处于理论和制度建设中。笔者认为,认真梳理区块链技术和时间戳技术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理论和技术措施,可以更好地把握和推广可信时间戳技术的应用。   

  

  时间戳技术构建了“不可改变的”区块链证据的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可信时间戳服务中心按照国际时间戳标准《RFC3161》发布的,能够证明数据电文(各类电子文档和电子数据)在某一时间点已经存在、完整、可验证、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书。其核心服务技术是将用户电子数据的哈希值与权威时间源绑定,提供司法事实信息和客观存证功能。早在2008年,深圳“李龙湖”案就以“电子数据”证据的形式被法院受理。而区块链Merkle树结构下的分布式交互验证,需要从案件事实的形成阶段入手,将案件实体和诉讼程序一起研究,才能充分发挥司法区块链多节点交互验证形成的强大技术证明功能。   

  

  目前,区块链证据的应用停留在“单一记账”时间戳的初级技术层面。这种记录案件事实的功能只起到了时间戳的作用,它只是简单地固定了案件事实,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案件之间的信息关联网络。《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提出了证据的要求——“缠绕前真实”。实际上,“先真实后链接”的概念涉及到区块链证据是否是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别。如果区块链被认为是一种电子数据,那么“链前真实”指出了区块链在电子数据存储中的作用。在笔者看来,区块链等电子数据需要与传统电子数据相区别,而不是与传统物理空间的证据相区别,从而形成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的双重空间,适用不同的证明逻辑和思路。具体可分为追求安全记录的记录电子数据和追求数据流通效率的交换电子数据,构建技术证明逻辑框架下的“状态证明”(传统证明理念)和“存在证明”(数字空间逻辑)证明理论。   

  

  区块链可信数字取证的发展目标是在分布式结构下真正实现“复式记账”。不同于目前“单一记账”的时间戳,“双记账”实现了互联网案件从“案件结案”到“集群跟踪”的跨越,建立了相似案件乃至更广泛案件的全信息关联与共享。   

  

  区块链法学研究应该兼顾或跨越案件实体和诉讼程序两个领域。从智能契约的生成机制到可信存款的信任机制,都离不开动态的、系统的、整体的观察视角。孤立地从案件实体或诉讼程序来研究司法区块链,犹如管中窥豹,研究结论会有失偏颇。   

  

  区块链技术证明与司法程序证明的区别在于“分散的分布式结构”与“相对集中的司法机构”的异同。本质上是“分权下技术算法的自发证明与法律预设的程序性证明的互动失衡”与“集权下司法控制证据的采信与认定权”的冲突。《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存管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管服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是否与存管平台存在利益关系,是否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证据收集和存管过程”等。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以往电子证据“转化应用”的证明思路。   

  

  区块链证据的监管需要转变思路,从“资格监管”转向“算法监管”。从区块链算法设置的合规性入手,需要考察区块链是否坚持“技术中立”的证明条件,以避免分权结构中区块链证据的“缺乏公权力信用背书”导致的分权功能的破坏。区块链可信时间戳框架下数字取证的实现,需要法律人对前沿科技的科学认知和包容心态。我们正处于一个法律数字文明的辉煌时期,法学理论的变革不可避免,不可阻挡。面对当今社会生活中的“传统证据电子化”和司法实践中的“电子证据传统化”,法律工作者对待科学技术的态度应该从“捍卫者”转变为“引导者”。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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