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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稳定法》共六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风险化解、金融风险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   

  

  根据草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审慎经营,在批准的业务和区域范围内开展活动。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防止大股东操纵和内部人控制。金融机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金融机构股东不得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出资或者非法占用金融机构资金。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代持股份或者隐瞒关联交易等方式掩盖实际控制权。   

  

  本文来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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