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需合约版手机,手机合约套餐解除合约办法

  

  对于优秀的人才   

  

  《抢人大战》一直在播。   

  

  许多经纪公司为了提前布局   

  

  甚至从尚未毕业的学生中寻找“网络名人”候选人。   

  

  提供优惠条件   

  

  吸引其参与。   

  

  千方百计“抢人”。当争议来临时,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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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提前锁定网络名人候选人,经纪公司员工给出了“三个月无责任解约”的承诺   

  

  大学生小宋,平时喜欢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作品,个人账号有4000多粉丝。杭州一家文化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找到小宋,说看中了他的“红人潜质”,想签他做博主。   

  

  小宋还在学校读书,但对成为全职博主没有把握。面对文化公司的签约要求,他有点犹豫。   

  

  公司员工小胡告诉他,“三个月无义务解约,退你账”是公司独有的优势。   

  

  正是这种自由吸引了小宋,双方在继续谈判后达成了合作意向。   

  

  《红人经纪合同》,小宋法献正式签约当天,合同中并没有“三个月无义务终止”条款。   

  

  对此,小胡的解释是:“如果经纪合同里没有这样的条款,只有我们公司有,但没有写在里面。”   

  

  为了打消小宋的疑虑,小胡还发了几个公司获得无责任解除合同的成功案例。小胡还承诺,公司在三个月无责终止期内投入的运营费用和人力成本由公司承担。“就是大家合作不愉快,谁也不拖谁,谁也不耽误谁,合同马上终止。”   

  

  有了这样一个“奇葩”的承诺,2021年7月27日,文化公司与小宋签订了《红人经纪合同》的合同,开始了孵化运营。   

  

  02   

  

  他在“免责期”提出解约,却被告知要支付“天价”作为违约金。   

  

  一个多月后,因为课业太多,顾及不到户口的小宋提出单方面解约。   

  

  但是文化公司不同意,说公司没有承诺解约三个月;解约,小宋需支付违约金17000余元,为公司投入金额的一倍,账号归公司所有。   

  

  明明还在三个月的“免责期”,却突然变成了违约方,要承担“巨额”赔偿,这是小宋无法接受的。因为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小宋将文化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对方返还账号的经营管理权。   

  

  文化公司提起反诉,称其承诺在合作期间为小宋提供孵化服务。小宋账户上涨14000元,公司没有违约;合同中没有“没有解除合同的义务”。小宋擅自单方解除,属于严重违约,要求小宋支付违约金2万元,律师服务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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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有资格代表公司吗?   

  

  他做出的口头承诺有效吗?   

  

  萧山法院认为,小胡作出的承诺属于职务行为,对文化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首先,小胡的“三个月无责任终止”等相关承诺是影响小宋决定签订合同的重要因素。小胡作为文化公司的签约员工,代表公司去发掘红人,洽谈意向。在合同签订前后,他多次以公司名义向小宋作出“三个月内解约,户口还给你”的承诺,属于他的合同授权范围。所以,小胡做出的承诺对文化公司是有效的。   

  

  其次,小宋多次确认了小胡“三个月无责解约”的承诺。在得到小胡的合理解释,看到以往红人不负责任解约的成功案例后,小宋签了合同。作为好朋友   

  

  萧山法院经审理,决定确认撤销小宋与文化公司签订的《红人经纪合同》;文化公司返还小宋Tik Tok账户的经营管理权。驳回文化公司的反诉。   

  

  职务行为与一个企业的员工身份有关。当行为人与代表人或者被代理人之间存在职务关系(劳动关系)时,以代表人或者被代理人的名义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一般视为职务行为。本案中,小李是某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代表公司与小宋就合同内容进行谈判。此时小李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后果应由他所代表的公司承担。   

  

  这也提醒经纪公司,在寻找潜在新人开展合作孵化红人时,不要“求才”和签约红人时“轻承诺”。招人不如抢人,他们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作为公司,也要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管理,纵容和默许员工“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最终承担结果的是公司。   

  

  同时,6、7月份是毕业生的就业期。在签订聘用合同时,一定要认真、理性地审查,尤其是会影响到自己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我们要记得在合同中写明或者取得对方的官方认可证明,不能轻信口头承诺,避免出现纠纷时维权困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   

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转自:萧山法院

  

来源: 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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