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论文,投资基金管理论文

  

  By:律师桑世东2022-04-16   

  

  据了解,近期已有部分信托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份文件规划了即将到来的信托业务改革,拟将信托业务分为三类: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   

  

  至于资产管理信托业务,明确了其私募业务的定位,但指出其不是私募基金。关于资产管理信托私募的定位,《征求意见稿》指出,该业务应坚持私募的定位,属于私募资产管理服务,区别于为融资方创设融资工具并为其募集资金的私募投行服务.严禁新增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坚持减少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不以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私募基金管理等基于信托关系的业务,按照不允许新增、股票自然到期的方式有序清理。这样一来,信托公司注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意义将不复存在。   

  

  从社会管理和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资产管理信托业务适用《基金法》,在《基金法》的框架下操作可能更合适,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落实职能监管,避免业务关系安排混乱。这也是为什么截至目前,已有21家信托公司在基金业协会注册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原因之一。但如果征求意见稿最终落实,可以预测,这21家信托公司也将取消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的注册。   

  

  就委托理财而言,如果要严格区分与33,360,010-30,000的关系,信托公司只能发展服务类信托(即新分类下的资产服务类信托和公益/慈善类信托)似乎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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