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公司纠纷案例,上市公司投资案

  

  乌海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原告乌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化工公司签订年度合同《焦粒买卖合同》元。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焦炭,并约定了单价、数量、质量标准及奖扣方式;交货地点是被告公司;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为:先货后款,承兑付款,一票制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验收报告。根据协议,原告向被告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到2021年7月,原告停止供货。原告向被告提供的货款总额为69729184.84元,其中被告已支付65700309.60元,尚欠4028875.24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审理情况   

  

  2021年10月11日,原告五海物资有限公司在我院立案。我院立案人员了解到,该案事实清楚,标的额较大,诉讼费用较高。主动向当事人说明诉前调解案件可以免除诉讼费用,被告更配合,诉讼时间更短。原告同意通过诉前调解处理本案。调解员在第一时间告知被告,当日被告到达调解室后,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案件最终和解。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进行时】乌海市某物资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某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例   

  

     

  

  典型意义   

  

  本案标的金额虽然较大,但属于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在账目上并无较大争议,履行期间也不存在其他问题。被告对本案相当配合,双方只是需要协商下一步还款计划。本案通过诉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司法确认,以裁定书的形式确认协议有效,与调解书、判决书的效力相同。而且诉前调解免诉讼费,为当事人节省了不少诉讼费。当事人只需当天来法院结案,避免了诉讼疲劳,节约了司法资源。   

  

  资料来源:乌达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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