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首先要明确创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就是在股权投票权层面拥有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人。原则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是具备以下条件的合伙人:
(1)全面负责并领导项目的运营和管理;(2)具有公司主营业务和领域的专业技能和经验。
2、关于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
基于您在本项目中的两位合作伙伴的背景,建议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和安排如下:
(1)B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个人的经济能力和项目资金需求进行少量出资。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对投资者来说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他可以更放心;对于实际控制人来说,少量的出资也为自己占据公司更多的主导权和控制权增加了筹码。
(2)A和B按照3:7可以有最好的结构,B可以通过转让分红权来交换投票权上的控制地位。比如A和B可以按照:7拥有投票权,A和B可以按照733603拥有一定期限内的分红权(比如具体数值可以酌情约定)。
(3)未来公司股权激励、股权融资或引入资源型股东需要引入新股东或释放股权的,建议双方共同稀释,因为股权融资一般溢价倍数较高。比如某个股东的定向转让,可能涉及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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