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农商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器

  

  一、民间借贷期间的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法院对约定权益的确认和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24%以下,法院支持;   

  

  在24%-36%的范围内,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当事人自愿支付的,后悔了想回法院,不予支持。相反,如果贷款人索要这部分利息,法院是不会支持的。通俗的理解就是“给了就别要回来,不给也别要”;   

  

  当红线超过36%时,法院的强硬态度立刻闪现,即无论如何都不会支持。   

  

  详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规”):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贷款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结清前期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务凭证。前期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可以将补发的债务凭证载明的金额确认为后期贷款本金;多余的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贷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偿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和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还款,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期间内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借款人自愿还款,然后以不当得利为由反悔要求还款的,法院对不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利息不予支持;红线内36%以上的利息始终是法院支持的。   

  

  参考法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款人与贷款人没有利息约定,贷款人主张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支付超过约定利率的利息或者违约金,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贷款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请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确,期间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利息约定不明确的,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即法院确定的最终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参考法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借款人与出借人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一秒钟   

  

  虽然的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都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来做,但是不同的债权引起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这里是律师可以大放异彩的地方:   

  

  1)双重违约,即贷款期限和逾期期限没有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无合同,即只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这也是民间借贷很常见的一种方式。此时,完全可以按照借款期间的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看过很多起诉书,像清单一样列出无数诉求,建议专业律师提前向当事人说明法院根本不会支持的诉求,为自己有机会争取的权利坚持到底。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成为当事人发自内心认可的真正敬业的律师。   

  

  参考法律: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梳理完民间借贷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的计算,关联的还有一些重要问题,实践中实际还款日期往往会穿透借期内外、法院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直至迟延履行等,如下图所示:

  

  


  

上图分界点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之前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之后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当然如果是合法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直接支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同时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