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必须制定的文件。由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的公司章程,体现了全体股东的意志,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公司的根本契约。《公司法》的218条中,有85条提到了公司章程,可见公司章程在整个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基于有限公司的人身性质和私法自治原则,公司法通过制定公司章程赋予公司股东以合同方式行使公司自治的权利。纵观《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自主权主要包括:
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可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对外投资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决定,公司章程可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金额进行限制。
知情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可以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的一些特定文件和资料,如原始会计凭证等。
股东会的职权:除《公司法》规定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
定期股东会的召开: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公司定期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股东会的通知时间: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的通知时间。
表决权的行使: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但《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董事长任期: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期为三年以下。
董事会职权:除《公司法》规定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享有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规定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经理的职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
执行董事的职权: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有关的优先购买权。
股东资格的继承: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的法定继承人死亡后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临时股东大会:除《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情形。
累积投票制: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监事。
股份转让:股份公司章程除《公司法》的规定外,可以对所持股份的转让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从上面的列表可以看出,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设立、运作,甚至分分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一份体现全体股东真实意愿、制定完善的公司章程,是公司长期稳定、良性发展的基石。
每个公司面临的情况不一样,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可操作性强的章程,而不是照搬工商部门提供的标准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