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人数指标公式,股东会决议参会人

  

  一.法律条款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催告其缴纳或者返还其出资,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或者不返还其出资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散股东资格,股东确认解散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符合《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和《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存在轻微瑕疵,对决议无实质性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从句分析   

  

  1.《公司法》没有规定股东资格取消的问题,司法解释三、四中做了一些规定。从司法解释三中可以看出,股东退出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不适用于股份公司,应满足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前提条件,退出全部出资在字面意义上是很好理解的。但是,出资未履行义务很难界定,未履行义务的外延很广,包括全部未履行、部分未履行、逾期等。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这里的未履行出资义务程度应当和抽逃全部出资一致应理解为一切未履行。   

  

  2.当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时,并不意味着可以立即罢免。公司应先书面通知股东,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15至30日)缴纳出资或返还抽回的资本。如果他拒绝支付或返回,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3.股东的罢免应由股东大会表决。这里的股东罢免并不是《公司法》规定的需要三分之二投票才能通过的事项,一般是二分之一投票即可通过。章程有规定的,按章程规定办理。退市股东可以出席本次会议,有申诉权,但无表决权。   

  

  4.由于需要股东大会决议表决,请注意遵守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被退市股东起诉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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