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赚了1000万要交个人所得税吗,股票赚的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A公司是一家生产软件的非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9月,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对a公司纳税情况进行审计,发现如下情况:   

  

  (1)2020年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如下:   

  

  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股权激励   

  

  经进一步检查,发现3月份处理了以下交易: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00万元   

  

  贷款:实收资本100万元   

  

  根据公司章程,A公司由A公司和持有30%股份的张先生共同投资。   

  

  (2)2021年4月,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符合相关条件,相关人员行权。其中,技术人员小李根据股权激励方案获得股权奖励2万份,按照约定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不得转让。行权时该股权奖励的公平市价为每股8元。   

  

  (3)2021年5月,张先生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配偶,约定转让收益为人民币350万元。自2020年以来,A公司的实收资本一直没有变化。   

  

  要求:   

  

  (1)请计算2020年A公司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时,股东张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请说明技术人员小李取得的股权奖励可选择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和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   

  

  (3)2021年,股东张先生将其股权转让给配偶。税务机关需要重新核定转让所得吗?请简要说明原因,并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问题一:   

  

  张老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万 30 % 20%=6万元。   

  

  【答案】问题二: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取得股权激励时可以暂不纳税,转让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所得扣除股权收购成本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问题三:   

  

  权益对应的净资产份额=1436万30%=430.8万(人民币)=430.8(万元)>股权转让收入350万元,视为明显偏低,但税务机关无需重新核定转让收入。   

  

  依据:向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配偶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所得明显偏低的,视为有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无需核定股权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且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股本金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原始权益价值。   

  

  原始权益总值=100030% 10030% 6=336(万元)。   

  

  张老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50-336)20%=2.8(万元)。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