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家上市公司倒闭了股票也跟着退市了?

上市公司倒闭了的原因

也就是说,中国股市退出机制即将启动。但在现行制度环境下,中国股市退出机制要有效地实施还存在着种种障碍。 PT制启退出机制 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早就有明确的规定,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地位:一、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二、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三、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四、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五、公司决议解散的;六、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七、公司被宣告破产的。有关专家据此认为,退市的法律制度是基本建立起来了,已经实施的PT制度可视为退出机制的开端,关键就是怎么执行,要有具体的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 二零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就是针对连续亏损上市公司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是迄今为止中国证券市场有关退市机制的首份具体操作性文件,今后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将依照此办法有关规定被淘汰出局。此《办法》一公布,掌声四起,好评如潮。反映到股市上,尽管PT族(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的上市公司)在《办法》发布的那一个星期均大跌不止,PT红光一下就跌去了近三成,但在三月二日,有些PT族上市公司,不跌反升,甚至走出了涨停板之势。这样的情况,看上去实在让人诧异,百思不得其解。但实际上,只要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特征、性质及运作方式的特殊性有些了解,你就会豁然开朗了。也就是说,尽管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的退市办法,但中国股市退出机制要真正的实施还存在着种种障碍。 犹抱琵琶半遮脸 首先,从中国股市的特征来看,中国股市与欧美发达国家的股市不同,它完全是一个国有股市。这种国有股市有以下几种特征:一是基本不分红,即投资者无法从上市公司的利润中获得其回报,投资者的收益只能来自对股票的炒作;二是国有上市公司资金的2/3是不流通的,只有1/3左右是流通的。这就使得市场上的股票价格与上市公司股票的真实价格相背离;三是股市上的股票价格变化的趋同性,即如果股价上涨,那么九成以上的股票都是上涨的,而只有一成左右的股票是下降的;如果股价下跌,那么九成以上的股票是下跌的,只有一成股票是上涨的。而在发达的股市中,股价的趋同性一般都很小;四是股市价格的回报率不能从上市公司本身的微观绩效来说明,而只是以股市的价格波动来表示。这样,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根本无法反映本身的经营情况,上市公司也没有动力改善自身的经营;五是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资产的价格变化并不反映资产重组之间的关系。 正是中国股市的国有性质,也就决定了它的运作机制。股市上市公司的进入或退出市场并非由市场来选择,而是由政府行政来安排。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意愿来决定上市公司的进出,公司上市具有垄断性。在上市准入政府垄断的前提下(现在的核准制与以往的审批制差别不大),任何一家上市公司,即使它的经营完全破产了,它的上市资格还是很值钱。大量的没有上市的企业愿意付出代价获得这个上市资格,因为购买这个上市资格比自己申请上市更可行,成本更低。更何况只要挤入股票市场就有机会大量“圈钱”,因此,要让一家企业上市后退出十分困难。其实,市场关于退出机制的讨论已在几年前农垦商社即将连续亏损三年的时候开始,但至今该问题仍然停留在讨论与研究阶段。按理说,《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有明确规定,但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具体落实难上加难。 同时,股市由政府决定,而在中国科层制政府的体制下,中央政府有中央政府的利益及意图,地方政府有地方政府的利益,它们之间的利益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相异之处。由于各上市公司都隶属于各级政府,对于隶属于哪个政府的上市公司退出,不仅对为政者的业绩形象会有所损害,而且会将很大的一块利益损失掉。为了保证上市公司本身的“壳”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如果一个地方的上市公司在股市上出了问题,这个地方的政府就会充分利用其职权把辖下的社会资源不断地注入该公司。在地方政府的授意下,进行资产重组也就成了近几年上市公司扭亏的惯用模式,即将属于地方的好的企业去置换已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这样做既可以保住本地企业的上市资格,又可以让自己政绩保住好的形象。 还有,在地方政府看来,其管辖下的每一家上市公司都有继续存在下来的理由,而中央证券管理部门是没有力量与地方政府抗衡的。因为,论级别,证监会至多是与地方政府平级,中央证券部门没有权力来管理地方政府的事情;还有,证监会没有司法权利,从而也就限制了证监会对一些违规行为的调整与处理。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正因为地方政府对隶属于自己的上市公司极力保护,退出机制的实施一定会遇到各种障碍。 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其次,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市场投资的收益与风险是成正比的,也就是说,你想获得高收益,就应该具有承担高风险的心理准备,这就是市场竞争的买者自负原则。在股票市场,如果法律监管体系严密,如果能够保证中小投资者是在信息完整真实和没有欺诈的市场下投资上市公司,那么上市公司因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恶化退出市场而导致的投资者的损失,这当然应该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而且,在这样的法律制度下,如果投资者由于非法行为而导致损失,受害者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获得补偿,违法侵害者也会受法律严厉制裁。如果情况不是这样,要中小投资者来承担其损失既不可能,也不公平。 但是,在国有股市中,实际上,有些上市公司的失败并不是市场失败使然,而主要是存在企业经营者腐败、大股东违规行为等原因造成。如果这类上市公司破产或退市,而把股市的风险完全转嫁给无辜的中小股东的话,即让中小投资者来承担并非真正由市场带来的风险。这样情况一旦出现,中小股民岂有不积极抗争之理﹖这也就是千呼万唤的退出机制抱着琵琶遮着面、只闻楼梯声不见人下来之原因。为了社会的政治安定、减少社会的动荡不安,地方政府一定会千方百计地阻碍证券市场退出机制的实施。 还有,从上市公司来说,公司一旦上市,就形成了很多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既得利益集团。如果上市公司要退出市场,必然关系到这些人荣辱、经济利益、日后安置等一系列敏感问题,因此,利用这种既得利益关系反对上市公司退出也就会十分频繁,这自然会给退市机制的实施增加重重困难。

公司为什么要上市?什么条件?有没有因上市倒闭的?

上市公司如果破产,先要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的资产一般要先支付清算费用、国家税收、员工工资等,然后才考虑股东的利益。一般破产的公司,都是资不抵债,也少有资产分给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上市就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一般公司就是一个经济体,所以需要资金运转,而上市,就是发行债券,获得更多的资本。

公司上市条件

股票的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到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买卖交易的方式;即股票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 上市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名誉、信誉、形成外部约束,提高公司经营水平、溢价发行股票或者溢价配股,可以为公司筹集大量资金。可见,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上市具有极大的益处。各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都规定了较为严格乃至苛刻的条件。在我国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许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国有企业通过公司上市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另有许多公司迫切想要在国内或海外上市。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有关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各个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条件。《公司法》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1日正式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于股票上市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公司法》第152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条件规定如下: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达到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表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法》对与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未作规定,应依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公司上市采取分部上市的方法进行交易。对第一部与第二部申请上市的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条件。

(1)在第一部的上市条件为: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股本额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额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低于25%;记名股东不少于500个;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至少获得一位交易所会员的指名推荐;已在上海市区设立过户机构;至少在一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定期公开公司经营状况。

(2)在第二部上市的条件为:申请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名。

2、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上市条件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营业记录、资本数额、股票市价、资本结构、获利能力、股权分散程度以及股票的流动性等指标的不同,将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三类。三类股票上市条件、交易方式均有不同规定。

(1)一类股票上市的条件:该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企业设立或者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即实足营业记录)应在3年以上,且具有连续盈利的营业记录;实际发行的普通股总面值应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最近一年度有形资产净值与有限资产总值的比例应达到38%以上,且无累计亏损(特殊行业另行规定);税后利润与年度决算的实收资本额的比率(即资本利润率)要求在前两年均应达到8%以上,最后一年达到10%以上;股权适度分散,其标准为: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当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

(2)二类股票上市应当具备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20%,普通股实际发行面值应在1500万元以上;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值的比率不低于30%,且累计无亏损,资本利润率前两年均在8%以上;最后一年在9%以上;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持有股份之和,应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企业连续营业时间在两年以上。

(3)三类股票上市的条件:实发股本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最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到10%以上;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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