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回收收到的现金与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规定,企业编制现金流量表时,至少应当将投资回收收到的现金、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等9个项目在“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中反映。能否正确区分投资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是准确编制投资回收收到的现金和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的关键。
一、具体核算内容:
(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收到的现金。现金等价物除外。包括非债务投资收回的利息、收回的非现金资产、处置子公司及其他业务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债权投资收回的本金在本项目反映,债权投资收回的利息不在本项目反映,在“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处置子公司和其他业务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反映在一个单独的项目。本项目可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填列。
(2)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本项目反映企业因股权投资获得的现金股利和因债权投资获得的现金利息收入。股票股利不产生现金流量,因此不反映在本项目中;包括在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内,其利息收入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可根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记录列示。
二、核算内容分析
(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1.出售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或其他权益工具时收到的现金:本金和投资收益均应在本项目列示。
2.债权投资转移或到期收回时收到的现金:如果包含利息收入,利息金额应在“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中列示,否则应在本项目中全额列示。
3.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收回的现金:如果包括股息收入,则应在“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中列示,否则,应在本项目中全额列示。
(2)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1.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股票投资)收到的现金股利。
2.债务(债务投资)投资收到的现金利息。
(三)特别说明的事项。
1.既然是“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就必须只列示“投资收益”产生的现金。
2.股票股利不涉及现金流,所以与现金流量表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