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弊风险因素理论”是建立在“过去式理论”基础上的,是对舞弊风险因素最完善的理论。该理论认为,舞弊是由于舞弊风险因素的存在而导致的。该理论根据是否能被外部环境所控制,将舞弊风险因素分为“个体风险因素”和“一般风险因素”两类。
“个体风险因素”是指外部环境难以控制、因人而异的因素,主要包括道德品质和欺诈动机。
“一般风险因素”是指由组织或实体控制的因素,主要包括舞弊的外部机会、被披露的概率、舞弊被发现后的处罚性质和程度。
由于“舞弊风险因素理论”是在“过去式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GONE理论中的需要和贪婪属于欺诈风险因素理论中的个体风险因素,而GONE理论中的机会和暴露属于欺诈风险因素理论中的一般风险因素。
当“个别风险因素”与“一般风险因素”结合在一起,欺诈者认为有利可图时,欺诈就会接踵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