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怎样平仓,期货未平仓合约价格

  

  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经纪服务,在符合经纪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强行平仓,这是期货公司的权利还是义务,存在争议。有时,一些客户以期货公司有义务强行平仓却没有做到为由,向期货公司主张赔偿,导致自身损失扩大。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强制平仓的种类和依据。   

  

  强制清算的类型和依据   

  

  在现行期货交易规则下,期货公司对客户的强制平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第二,根据期货经纪合同。前一客户持仓超限或者特定品种自然人客户持仓接近交割月份的,后一客户保证金低于经纪合同约定的水平。其中,期货经纪合同规定的强制平仓常见类型通常包括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应当强制平仓的类型。客户持仓超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限额或者特定品种的自然人客户持仓接近交割月份的,通常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虽然是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强制平仓情形。   

  

  期货交易所的规则与经纪合同规定的强制平仓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保证金不足时的不同处理。期货经纪合同规定的保证金率通常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率,这可能导致客户的保证金虽然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率,但却达到了经纪合同规定的强平条件。因保证金不足而引发的强行平仓纠纷是目前强行平仓纠纷的主要情况。   

  

  从以上强制平仓的类型可以看出,强制平仓的依据可能来自期货交易所的规则,也可能来自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在确定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的权利还是义务时,应当根据强行平仓依据的不同来确定。   

  

  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强制平仓是期货公司的义务。   

  

  因客户违反期货交易所规则而被强制平仓,在我看来,应该是期货公司的义务。此时对期货公司进行强制平仓,是期货法律法规要求期货公司履行的职责。   

  

  期货交易所强制平仓的目的是防控期货市场风险,维护整体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公益性。基于上述原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职责和权限。《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五十七、五十九条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有义务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和相关决定,接受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基于上述规定,期货公司有义务履行期货交易所关于强行平仓的规定。因此,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强制平仓,本质上是期货公司履行法律法规赋予其的法定义务。   

  

  保证金不足时强制平仓的法律定性   

  

  特别需要讨论的是保证金不足时强制平仓的法律定性问题。由于保证金率实际上存在两个标准,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和经纪合同的约定,因此在定性时也应该有所区别。   

  

  期货公司在法律上有义务对持仓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的客户进行平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第三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强行平仓该客户的合约,相关责任由期货公司承担   

  

  第一,期货公司在经纪合同中约定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标准的保证金费率是出于防范公司自身市场风险的目的,而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私权性质。应当允许当事人有意思自治,决定是否强制清算。   

  

  二是在经纪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期货公司在保证金低于约定标准时可以强制平仓,而不是强制平仓。券商的上述约定给了期货公司选择权,期货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选择是否强制平仓,而不是在满足约定条件时必须强制平仓。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强制平仓责任的认定,也认为期货公司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有强制平仓的权利,而非必要。   

  

  综上所述,期货公司强制平仓是权利还是义务,需要区分强制平仓的种类和依据。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强制平仓,本质上是期货公司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维护期货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仅符合期货经纪合同的强制平仓,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期货公司一般有权选择是否强制平仓。期货公司选择不行使强制平仓权的,不需要对客户承担不作为的责任。此时期货公司自愿选择承担不强行平仓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期货公司在保证金不足时强行平仓,或者经纪合同约定的强行平仓条件也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公司有义务根据合同或者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强行平仓。此时不履行该义务导致客户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中粮期货)   

  

  本文来自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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