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消费,信用卡透支消费的利率为多少

  

  作家/律师张颖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3日,被告人乔某向当地某银行申请信用卡,并亲自填写信用卡申请表。申请表背面规定了利息、收费标准、对账单、还款等事项。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信用卡透支按月复利,日利率0.5 。如有变化,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根据银行的约定,被告人乔发放了一张信用卡。被告人乔收到信用卡后,将其打开并消费。后被告乔某未能偿还借款。截至2021年4月1日,在无恶意透支的情况下,乔信用卡透支本金99889.92元,利息4395.16元,滞纳金2398.72元,共计106683.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乔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信用卡纠纷为由,将乔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银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9889.92元及利息4395.16元,共计104285.08元;对被告乔某自2021年4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透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日利率0.5 计收(《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在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解读】   

  

  根据 《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原则的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本案中,乔某向某银行申请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则及其补充合同,并与银行达成共识,应属有效协议。因此,乔在进行透支消费后,未按约定及时还款,构成违约。乔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乔支付利息的期限按照《民法典》第674条关于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规定执行。   

  

  乔逾期本息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约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继续偿还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   

  

  2017年1月1日,人民银行实施《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调信用卡透支利率等标准,明确取消信用卡滞纳金,乔不用缴纳滞纳金。   

  

  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款后,乔存在不归还透支本息的违约行为。本案中,双方在《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信用卡透支按月复利,日利率0.5%。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故本案审理后,自2021年4月2日起的透支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日利率0.5 执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乔未按法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乔需要依法加倍支付迟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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