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信用卡恶意拖欠,什么叫信用卡恶意透支啊

  

     

  

  上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修订了2009版《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09解释”,修订后的版本称为《解释》),本刊对此进行了解读。同时,我们在接受一些媒体采访时,也阐述了我们对此次修改的理解和看法(见上一篇)。这篇文章吸引了很多咨询者,主要是了解“恶意透支”的定义,以及金额从1万元提高到5万元时如何处理恶意透支。所以写这篇文章就是对这个问题的解读。   

  

  在新修订的《解释》第六条中,恶意透支的前提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从行为上明确“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最后,从时限上明确“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符合这三个条件的,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司法机关在认定持卡人信用卡透支是否逾期之前,首先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界定。非法占有(即刑法第270条:将自己收取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或者非法将他人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实际非法控制了财物,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实际非法控制财物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永久控制财物。   

  

  应该说信用卡逾期还款已经涉嫌“非法占有”,但司法机关也对此进行了澄清。在界定逾期还款是否达到“非法占有”时,他们还会根据并参考持卡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请和透支信用卡的情况、透支资金的使用情况、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进行判断。不能只基于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这其实给一些因特殊原因逾期且有主观还款意向的持卡人留下了谈判的空间,不用一棍子打死。   

  

  当然,如果“非法占有”超过一定限度,就会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根据不同程度区别对待。这就是很多持卡人关心的“恶意透支”金额如何计算的问题。   

  

  将“恶意透支”的数额从2009年解释的1万元调整为5万元,主要是因为2009年制定的1万元与现行收入标准相差较大。毕竟现在的一万块和当时的一万块不一样,整体收入也在上升。用十年前的标准来限制真的不合适。   

  

  该《解释》中并未明确“恶意透支”的数额是以单张卡计算,还是以个人多卡透支总额计算。但根据工作经验分析,“恶意透支”的定义是以单张卡为基础,再参考多张卡之和进行计算。其实简单的道理也可以理解,就是多张卡透支到49900元逾期,如果单张卡分离,是达不到标准的,但总体来说,已经超过了“恶意透支”的定义标准。   

  

  其次,很多卡友询问逾期金额不足5万元如何处理。首先,可以肯定的是,5万元只是是否属于“恶意透支”的界限。对于逾期,无论数额多少,都已经涉嫌犯罪(非法占有也是“侵占罪”的一种)。只是因为金额低,从司法成本的角度来说,更愿意通过简单催收的方式要求逾期持卡人归还,但也不至于被拒。逾期持卡人不要心存侥幸。   

  

  对于恶意透支金额的计算,《解释》中也有明确的定义,即只确认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金额,而衍生的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原滞纳金)、各种h   

  

  结果媒体问,会不会有人选择这种方式来规避本金之外的其他支出。需要将这种方式与正常的偿还利息和手续费区分开来。这样,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就被破坏了。为了帮助发卡行追回透支逾期本金,司法机关更容易认定持卡人责任,其他利息和手续费用可与银行协商。当然,这只是从法律法规角度做出的姿态。如果是合法的持卡人还款,为了避免开支而选择这种方式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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