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方面―
固定资产:
1、核算一次性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购置:
税法处理与会计处理混淆。
税法规定,新购置的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允许税前扣除一次。
一次性扣除只是税收政策,在会计上仍然需要按规定计提折旧。
2.故意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当会计确认的折旧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时,需要调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核算:根据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税法中《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
一、房屋和建筑物,为20年;
b、飞机、火车、船舶、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C.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d、除飞机、火车和轮船以外的交通工具,为4年;
e、电子设备,3年。除非规定折旧年限可以缩短,否则应当按照上述年限计提折旧。
3.低值易耗品在固定资产和周转材料之间的划分不清。
一、周转材料,是指企业可以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的不确认为固定资产。
4.在建工程竣工决算未转入固定资产。
二、库存账实不符―
1.库存商品:
存货的账面数量与仓库的实物账户不一致。
主要表现为:缺仓——账上有库存,没有或很少仓库。
补货——账户里没有库存,仓库里有。
造成库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买发票,两套账,虚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