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买保险未如实告知拒赔,买保险未如实告知如何补救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做自己,   

  

  家庭成员购买保险,   

  

  给对方加个保障。   

  

  所以,买保险的时候,   

  

  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会导致拒赔吗?   

  

  和边肖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李某某因伤住院。根据李某某2017年以来的百万元医疗保险,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其住院费用最高可由保险公司赔付100万元。因李在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拒绝对部分医疗费用进行理赔。   

  

     

  

  原来,李某2013年因左股骨颈骨折在巨野县人民医院做过手术,2014年取内固定时再次住院。2020年12月,李某某因摔伤致股骨转子间骨折。住院期间,他因糖尿病和股骨转子间骨折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只报销糖尿病治疗费,以李某某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股骨转子间骨折治疗费。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治疗,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因此这部分费用可以拒赔。但李某某没有认识到这种股骨粗隆间骨折是左股骨颈骨折的并发症,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审判长受理案件后,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保险公司未能提交李某第二次骨折并发症的相关证明,李某第二次住院骨折是否为第一次骨折并发症,属于医学问题。但即使是并发症,原告李某也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了解李某的情况后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本案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扣除绝对免赔额后赔付原告1.7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前三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询问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行使的,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的同时,在保险单、保险凭证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不会生效。”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提示条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保险合同包含免责条款   

  

  审判长:杨海燕巨野法院古龙矿区人民法院院长,四级高级法官。   

  

  来源:山东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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