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银行和支付银行什么区别,购汇和付汇银行不一致

  

  海外网4月3日电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消息,国家外汇管理局2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个人用汇水平,现就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个人购汇申请书》的填报要求。为方便境内个人购汇填报,优化后的《个人购汇申请书》(见附件1)将于2021年4月1日起启用(具体时间由银行自主确定,但不晚于2021年6月底)。已开展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按照《电子银行个人购汇优化技术要求参考》(见附件2),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银行系统改造。   

  

  二。调整对个人银行购付汇一致性的审核要求。对于银行购汇后立即付汇的业务,应审核购付汇目的的一致性。   

  

  第三,优化留学学费购买和支付流程。对再次在同一银行办理出国留学的境内个人学费购汇支付,不占年度便利化额度的,银行可根据第一次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材料,购汇资金直接汇入原学校账户。银行应在购汇备注栏标注“便利留学购汇”字样。   

  

  四。优化境外工作国内个人工资结算流程。对于境外工作的境内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再次结汇,不计入年度便利化额度的,银行可根据首次办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材料,并在结汇备注栏标注“便利化外汇结汇”字样。   

  

  动词(verb的缩写)优化在境内工作的境外个人工资购汇程序。对在境内工作的境外个人,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再次从同一银行购汇用于合法工资收入的,银行可根据第一次处理情况,免于审核重复材料,并在购汇备注栏注明“便利工资购汇”字样。   

  

  六、银行应建立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提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个人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办理,并在购汇/结汇备注栏注明“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字样。   

  

  七、个人外汇专营业务机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惠发〔2016〕34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地方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个体本外币兑换专营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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