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不良记录能恢复吗,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认定

  

  近日,江西上饶中院审结了一起以“信用追偿”为服务内容的服务合同纠纷案。经审理,依法判决双方达成的服务合同无效,驳回提供信用追偿服务一方的上诉。   

  

     

  

  案件经过   

  

  两年前,徐和王在无锡买房时,银行贷款批不下来。原来,徐在2009年向鄱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后来,由于贷款逾期,徐有了不良信用记录。为了处理逾期的征信,徐某和王某通过中介找到了赵某。双方约定由赵帮助徐处理不良征信记录,并收取征信服务费5万元。   

  

     

  

  2019年4月29日,赵在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分行为徐申请信用信息异议服务。2019年5月15日,徐从中国人民银行无锡支行收到《个人征信已送达异议回复函》。回复显示,鄱阳农商银行已启动异议删除程序,将在规定时限内处理。赵认为其信用服务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要求徐、王支付服务费5万元。徐、王认为,截至2019年10月24日,逾期记录仍未删除,仍无法成功贷款购房,故拒绝支付服务费。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王某支付服务费5万元。   

  

     

  

  审理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但原告赵某未尽到为徐某恢复征信的主要合同义务,故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赵不服,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上饶中院分别向江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鄱阳农村商业银行发函,了解到鄱阳农村商业银行确实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删除了徐某2020年1月15日的贷款逾期信息。删除原因是鄱阳农商银行网点工作人员的失误和徐的多次投诉。鄱阳农商银行在处理徐征信异议过程中,未与任何第三方接触。而且删除贷款逾期信息是错误的,本来应该恢复的。但由于徐在鄱阳农商银行的贷款已结清五年,根据人民银行规定,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在贷款结清五年后自动删除贷款逾期记录,无法在系统中恢复徐的逾期记录。   

  

     

  

  江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20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徐某贷款逾期信息的删除,并非赵某征信信息删除服务的结果,双方明知徐某不良征信信息真实,仍达成删除不良征信信息服务合同,明显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合同无效。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 官 说 法   

  

  众所周知,良好的信用体系既能防范信用风险,又能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促进“诚信受益,失信受罚”的社会环境的形成。征信体系在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徐明知自己在贷款逾期中的不良信用信息是真实的,无法通过法律异议程序删除,但仍愿意以极大的代价委托他人“洗白”。赵也知道上述情况,但他仍然愿意接受邀请,为他提供“洗白”服务。一旦逾期贷款的不良信用信息通过非法渠道被删除,删除不良信用信息的手段和结果都将是对诚信社会的严重损害,违背了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因此   

  

     

  

  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应当珍惜自己的个人信用,在市场交易中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契约精神,严格按照契约履行义务。   

  

     

  

  如遇银行贷款逾期,尽快还清欠款,重建良好的信用记录。如果发现征信机构收集、存储和提供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如果确实有失信行为,将终身不记录。还清欠款5年后会系统删除。不要相信“征信洗白”,谨防上当受骗。   

  

  资料来源: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开泰、毛莉莉   

  

  编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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