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危险保险合同确定保险价值吗,人身保险合同有保险价值条款

  

  前两条提到法院确认淘宝对其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权”而非“财产所有权”。这种认识的背景是:从原始数据到基于原始数据加工利用的衍生数据,再到数据产品,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会涉及多方。各主体对相应数据资源有哪些权利、权利边界和适用的权利转移规则,需要参考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判断;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诉辩意见   

  

  本案中,原告“商业顾问”数据产品开发分为三个阶段:收集用户信息,即网络用户浏览、搜索、收藏、购买、交易等行为的痕迹信息;演员性别、职业、地域、个人喜好等标签信息。基于用户信息推断的;对前述信息即原始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处理,整合加工,形成各种衍生数据。“‘商参谋’数据产品提供的数据内容不再是原始的网络数据,而是基于海量的原始网络数据,经过深度分析、过滤、提炼整合、匿名脱敏等一定算法后形成的预测性、指数性、统计衍生性数据……”   

  

  原告将“商业顾问”注册为大数据软件,但没有选择侵犯著作权的原因。而是主张对“数据内容”的权利,起诉被告侵犯其竞争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认为,原始数据和数据产品是淘宝公司的无形资产,淘宝公司对此享有“财产所有权”。被告认为,涉案数据使用的是网络用户有产权的信息,淘宝没有产权。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法院判定   

  

  首先,法院明确,本案数据收集、处理、使用所涉及的主体是“网络经营者”(即淘宝公司)和“网络使用者”;将权属待定的涉案数据分为“用户信息”、“原始数据”和“数据产品”,然后进行具体分析。   

  

  “单一用户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法院作出的认定是基于本案的具体情况,特别强调了“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单一用户信息”是否带有财产权利/利益,要根据案例具体分析。   

  

  法院认为,本案用户提供给淘宝公司的单个用户信息,尚无独立的财产权或财产性权益可言。具体来说:   

  

  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网络用户向网络运营商提供用户信息的真正目的是获取相关网络服务;网络用户信息作为单一信息,通常不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网络用户对其提供给网络运营者的个人用户信息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或财产权。但法院并未否定用户信息作为原始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和“控制权”,并在此基础上对“原始数据”的归属进行了分析。   

  

  “原始数据”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网络运营者,只是依据和用户的协议约定,获取原始数据的「使用权」,而非「财产所有权」。   

  

  法院认为,涉案原始数据只是将网络用户的信息转换为数字记录。尽管网络运营商在这一转换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原始数据的内容仍然保留在网络用户的原始信息范围内:   

  

  网络运营者对其提供的用户信息仍应受网络用户的控制,但不能享有独立的权利;网络运营商只能根据其与网络用户的协议享有原始数据的使用权。“数据产品”法院认为,网络运营者对于其开发的数据产品,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性权益。因为:   

  

  产品依赖于原始数据,但与网络用户的信息和原始数据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属于网络运营商通过大量智力劳动投入,深度开发和系统集成形成的衍生数据。虽然是无形资源,但实际上是可以被经营者控制和使用的。应用到市场上,能给网络运营商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实质上拥有商品的交换价值   

  

  法院认为,网络数据产品的开发和市场应用已成为当前互联网行业的主要商业模式,是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是网络运营商的核心竞争力。   

  

  法院进一步指出,原告作为网络经营者,对涉案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   

  

  财产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一旦被赋权,就意味着不特定多数人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合法产权。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数据产品具有财产所有权。但是,法院不认为原告对涉案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所有权。因为:   

  

  由于本案原告提起不正当竞争的事由,法院需要对“数据”的法律属性和权利边界进行整体意义上的评估,而不是数据库软件意义上的评估。   

  

  在“数据”已经成为互联网和信息产业的基础商业资源的背景下,是选择“数据库-著作权法”还是“数据产品-竞争法”的保护路径,还是将数据库中的一些目标清单拿出来进行保护(比如视频平台中的影视作品、画中画平台中的一幅画),取决于运营者自己的前期商业计划——前期没有准备,后续选择余地不大。   

  

  比如选择“数据产品——竞争法”这条路,就要满足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的合法性要求:   

  

  产品开发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严格履行保护用户信息和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及网络安全的义务,依法收集和使用各类数据信息,并获得相应的数据权益。   

  

  否则,你将面临以下问题:   

>无法证明自己数据获取来源合法清洁,导致无法发起有效诉讼;即使法院认定存在“竞争权益”,也难以定损获赔;触发“次生灾害”(因超范围使用引发用户侵权之诉,法院移交案件线索至监管部门、触发监管审查,引发舆情等等);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相对于软著侵权等传统案件,较高的诉讼与取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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