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理赔款多久到账,车祸后保险赔付多久到账

  

  众所周知,保险中有很多时间概念,如生效时间、给付时间、续保时间、到期时间、危险时间、等待期、免赔期、宽限期等。对于理赔来说,最关键的是出险时间。下面简单讨论一下与危险时间相关的问题。   

  

  一、危险时刻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顾名思义,出险时间就是保险事故被发现的时间。这个时间在保险理赔中非常非常非常重要。这个不用我多说。大家都知道。一般来说,突发事件时间具有或应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确定性   

  

  理论上,出险时间应该而且应该是非常准确的,没有争议的,这需要保险合同的描述来保证。就实践而言,目前的保险合同一般都能做得比较准确。   

  

  (2)独特性   

  

  保险事故出险只有一次,这个就不用赘述了。这时候难度可能更多的落在‘什么是保险事故’——这时候一定要牢记‘意外险=保险事故’,也就是保险事故在不同的保险里可能是不同的东西。   

  

  (3)不能人为操纵。   

  

  众所周知,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是人所能控制的(保险欺诈在此暂且不提),所以原则上出险的时间也应该是人所能控制的。但在实践中,保险事故发生与否不受控制和事故发生时间不受控制并不能完全划等号。比如医院医保,在一定程度上,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入院时间。   

  

  和类似的情况有关。为了避免人为选择出险时间,也为了避免为了理赔而延误治疗,现在有些保险条款规定‘最先出现症状的时间’为出险时间。   

  

  (4)精度由保险期限决定。   

  

  由于人身保险一般在零时生效,出险时间通常精确到天。当然,如果保险生效日期不是零时,出险时间可能会具体到小时甚至更详细。关于这个,最常见的就是我们的强制保险。所以出险时间需要精确到什么程度,是由保险期限决定的。   

  

  第二,普通人身保险的一般认定时间。   

  

  第一部分讲一些抽象的概念。现在,我们来谈谈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如何确定危险发生的时间。一般来说,下表可以作为常见人身险出险时间的参考(注:由于各公司、各险种对出险时间的约定不完全相同,请务必参考具体理赔案例中的具体条款)。   

  

     

  

  再次,具体理赔时请参考具体条款。上表仅供参考。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在主流的重疾条款中,重疾的时间主要是确诊或首发症状。个人认为前者更准确,争议更小,但后者理论上更有利于风险控制。而且越来越多的条款倾向于将后者规定为病危时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一些争议。   

  

  从上表不难看出,不同险种对出险时间的认定是不同的。对于一次事故,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出险时间可能是不同的。例如:   

  

  小李在2016年10月1日晚上不小心摔倒伤了头。由于位置偏僻,10月2日被送到当地卫生院门诊治疗。保健中心发现伤势严重,于10月3日将其转往上级医院住院治疗。11月15日被认定为符合危重病标准的植物人,2017年1月30日死亡。那么,对应各种险种,他出险的时间是:   

  

     

  

  三、危险时间在人身保险理赔中的主要应用   

  

  (一)确定是否在保险期限内,即是否一票否决索赔。   

  

  是这个危难时刻的基本功能和最大功能。有时需要结合保险合同中的其他约定来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乘坐abov   

  

  注:一般意外险规定,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为保险责任。   

  

  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出险时间在理赔中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小李的意外险在2017年继续续保,在理赔的同时,应退还2017年的续保保费。   

  

  (2)确定赔款的保单所有权期限,即剩余保额的计算。   

  

  这是一个经常被忽视但又经常发生的问题。主要适用于意外医疗费用保险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最常见的问题是取钢板。还是那句话,我们举个例子:   

  

  事故描述:2016年6月1日,小明因车祸导致右前臂骨折。当日住院手术,6月10日出院。花了8000元(都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下同)。2017年6月1日再次入院手术做内固定,花了4000元。   

  

  1.购买意外医疗费用保险时的理赔结果   

  

  保障范围:意外医疗费用保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7年正常续保1年。每年每年保额1万元,无免赔额,100%赔付。   

  

  理赔:应该认定为保险事故。事故发生时间为2016年6月1日,所有理赔属于2。   

016年保单年度,因此第一次费用赔付8000元,第二次由于费用只能赔付2000元,累计赔付达到2016年年度限额。

  

2.购买住院医疗费用险时的理赔结果

  

保障情况:住院医疗费用险,保险期间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2017年正常续保1年。每年的年度保额均为10000元,无免赔额,100%赔付。

  

理赔情况:应认定为两次保险事故,出险时间分别为2016年6月1日和2017年6月1日,赔款各自归属到2016年和2017年保单年度,因此第一次费用赔付8000元,第二次由于费用赔付4000元,均未达到年度理赔限额。

  

另外住院医疗费用险的跨保单年度住院也会出现类似情况,在提倡"不因理赔问题而拒绝续保"的当下,这一问题将会越来越多,需要引起重视。目前很多条款并未将这一问题如何理算列明,而且实务中往往还要涉及到年度免赔额和第三方理赔,非常麻烦。

  

我个人的建议是统一参照社会医疗保险的理算方式,即以保单止期作为分割线,将上年和今年的住院视为两次保险事故,上年的出险时间为入院时间,今年的出险时间为今年的保险起期,费用各自赔付到对应的保单年度,当然这个方案执行起来是比较麻烦的,这一点非常希望大家能一起来讨论。

  

以上便是我对于出险时间的一些看法,供大家参考,谢谢!

  


俞巍勇--资深保险理财规划师,专攻养老退休规划,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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