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注册制正式实行,创业板注册制正式实施后注意什么

  

  图形无关   

  

  1、关于创业板定价。   

  

  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注册创业板直接定价发行。但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即使有行业市盈率的参考约束,发行人还是会在规则范围内,有较大的驱动力去寻求确定较高的发行价。有些定价偏高,会提前透支发行人一定时期的估值;更何况不排除未来破发的可能。#股票#   

  

  基于此,在创业板直接定价模式下,对于高定价可以采取两种措施:(1)虽然低于行业市盈率,但明显高于可比公司市盈率。可以考虑加入券商后续投资体系或超额配售选择权,或者实质性要求发行人同步公告股价维持措施(如大股东或管理层大幅增持股份等。)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2)《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中直接定价的条件是“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可以考虑适当提高这一条件。   

  

  2、关于创业板的定位。#注册制#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指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和创造力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近一年上市的创业板公司中,不乏近年来营收几十亿、利润几个亿甚至十几亿的成熟公司。这些公司虽然体现了创新融合,但从规模和体量上,可能更适合主板(注:中小板已并入主板),不排除是为了规避主板审核的期限长等因素。会给市场一种错觉,认为创业板的定位不是很明确。   

  

  基于此,创业板主要服务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定位。在审计实践中,可以明确引导大中型传统行业根据区位或政策选择合适的上市板,使创业板的定位更加突出和明显。   

  

  3、关于亏损的问题。   

  

  创业板上市公司中,部分公司披露去年经营状况亏损。如果审核时间晚一些,他们将无法满足“最近两年净利润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的上市条件,也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基于此,在审计实践中,针对这种情况,对于临近补充上年财报的申报公司,审核中可以设置延缓审核期,直至上年财报披露完毕,再看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或者政策明确上市当年即亏损的公司实质应对举措。#创业板#   

  

  以上内容,转自某券商同行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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