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是平等的价值交换吗,简述信用的五个特征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及衍生产品法》   

  

  (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期货交易   

  

  第三节衍生产品交易   

  

  第三章期货结算与交割   

  

  第四章期货交易者   

  

  第五章期货经营机构   

  

  第六章期货交易场所   

  

  第七章期货结算机构   

  

  第八章期货服务机构   

  

  第九章期货协会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二章XI跨境交易与监管合作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为国民经济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衍生产品交易,是指除期货交易以外,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法所称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约定在未来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期权合约,是指约定买方有权在未来某一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或非标准化合约。   

  

  本法所称互换合同,是指约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将某些标的物相互交换的金融合同。   

  

  本法所称远期合同,是指除期货合同以外,约定在未来特定时间和地点交付一定数量标的物的金融合同。   

  

  第四条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功能。   

  

  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引导国内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   

  

  本法所称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对其资产负债价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进行管理,达成与上述资产负债基本一致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五条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测、控制和化解的制度和机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   

  

  第六条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   

  

  第七条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对利率、汇率期货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衍生产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期货交易场所)进行,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禁止在期货交易场所以外进行期货交易。   

  

  衍生产品交易可以通过协议交易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操纵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禁止以下列手段操纵期货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串通,利用资金、头寸或者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同;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   

  

  (三)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期货交易;   

  

  (四)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要信息诱导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   

  

  (五)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大规模申报和撤销申报;   

  

  (六)对相关期货交易或者合约标的交易进行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进行反向或者相关操作;   

  

  (七)囤积现货影响期货市场;   

  

  (八)在交割月或临近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   

  

  (九)利用相关市场活动操纵期货市场。   

  

  (十)其他操纵期货市场的手段。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和衍生产品交易的内幕信息知识   

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从事相关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本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或者衍生品交易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包括:

  

(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正在制定或者尚未发布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信息或者数据;

  

(二)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

  

(三)期货交易场所会员、交易者的资金和交易动向;

  

(四)相关市场中的重大异常交易信息;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本法所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由于经营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务便利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

  

禁止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场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期货和衍生品行业协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信息应当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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